南澳鄉代涉賄選 刑事無罪確定、民事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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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南澳鄉民代表俊傑檢方起訴賄選,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都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爲一定之行使,判刑4年,但高院一審逆轉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廖雖無罪但他去年3月,已遭高院民事庭判當選無效確定。

高院民事庭認定,檢方雖未能舉證買票者是廖男競選團隊成員,不能認爲是廖男行爲,但投票行賄已符合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宣告廖俊傑當選無效確定,他無法繼續擔任鄉民代表。

本案因檢方指控廖男交給爲他助選的高玉珍4000元,由對方幫他買票,2018年11月間高將錢交給劉姓夫婦進行買票,請對方投票給廖俊傑。宜蘭地院及高院都認定廖男共同賄選,判刑4年,高則獲判緩刑2年,廖男提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廖男辯稱,沒有交付現金4000元予高玉珍買票,高在檢調所稱是受制作調查筆錄員警誘導所致,而劉姓夫婦的證司也不得作爲認定被告行賄買票之依據,本件僅有共犯高玉珍前後不一之單一指述,欠缺其他相關補強證據,請撤銷原判決判他無罪。

更一審認爲,無罪推定是普世之價值,因檢察官就廖男涉買票的舉證不足,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依法不能爲被告有罪之判決,改判廖男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但民事的終局判決認爲,幫廖男助選的4人已被法院判決,在選舉中都有違反選罷法的賄選行爲,這些人是廖男最信賴及倚重爲其進行選務、遂行當選目的之人,廖男必須負責,判他當選無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