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訴訟中,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從懵懂少年到長大成人,父母口中的唸叨也從讀書學習逐漸變成了工作結婚。然而,婚姻的維繫並非簡單的一句“付出就會有回報”能夠概括的。不管是讀書還是工作,其主要作用點都在於個人的努力,但婚姻卻需要兩個人的共同的付出。
在此基礎上,有些人能夠締結良緣,攜手到老;也有人孜孜以求,卻總是遇人不淑。在察覺到自己在一段感情中已經身心俱疲之時,應該即使掉頭,抽身離去。
我在國法律關係中,倘若只是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在確認已有感情破裂的情形時,調解無效後,應當予以支持。
那麼,屬於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夫妻二人已經分居滿二年”的具體情況該如何認定呢?
案例一
胡女士與張先生經人介紹相互認識,後來兩家商議好結婚事宜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爲相互認識時間並不長,二人屬於“閃婚”之列,胡女士在婚後的生活中與張先生頻繁發生矛盾,二人都對對方感到難以忍受。
與胡女士不同的是,張先生的父母很看好孩子的婚事以及家庭的圓滿,面對張先生在電話裡對胡女士的抱怨總表示希望他能夠大度一點。因父母年事已高,再加上自己因工作已經將婚姻之事一拖再拖,張先生雖然內心不滿,但並沒有想過與胡女士分開。
因二人在生活中起牀時間、洗漱習慣都不相同,張先生便搬離主臥,來到次臥居住睡覺。二人維持着這種生活方式度過了兩年半的時間,在此期間胡女士曾與張先生多次交談,希望能夠改善二人關係,但張先生始終反應平平。
面對丈夫的冷淡,胡女士不堪忍受,決意與張先生離婚,並以二人分牀而睡時間達到2年爲理由,認定她與胡先生已經達到感情破裂中分居的法定情形,請求法院支持離婚訴求。
案例二
趙先生與楊女士是青梅竹馬,從小一起長大,二人關係親密。到適婚年齡以後,楊女士與趙先生在雙方父母的支持下結爲眷侶,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在大學畢業後,趙先生不再選擇繼續深造,而是入職某公司工作。楊女士則成功考研,就讀於某知名大學。因身處異地,二人的聯繫漸漸少了,平日裡也缺少共同的聊天話題。
同時,趙先生性格較爲敏感,楊女士在與其通話時不經意間聊到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以及讀研感受,卻讓他感到自己的學歷難以與楊女士相持平,內心也對此感到不安和難過。
之後,楊女士在畢業之後來到趙先生所在城市工作,因二人工作地點不相近,楊女士另外租了一間房屋作爲暫時居住點。這也讓懷着激動等待楊女士畢業到來的趙先生心生不滿,並流露於言語之間。
此後二人頻繁發生爭吵與摩擦,趙先生認爲自己與楊女士的情誼並不是他理想中夫妻相處的模式,與楊女士提出離婚,卻被對對方拒絕。
楊女士覺得自己與趙先生只是因分開時間過久產生了隔閡,並非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無奈之下的趙先生只得將離婚訴求告至法院,表示自己已經與楊女士異地分居多年,可以視爲感情破裂,請求法院支持他的訴求。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夫妻分居2年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一旦認定後,若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經過調解雙方仍不能達成統一意見的,法院應當支持提出離婚一方的訴求。
在認定分居上,法律很難認爲分牀不分房屬於分居的情形。因經濟水平的限制,部分夫妻雖然感情破裂,但仍然在一個房子里居住,但不在同一張牀上睡眠。
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對其分居的事實做出舉證,外人也難以分辨夫妻二人在私人空間發生的具體事務。在訴訟過程中,若另外一方對此並不承認,則由此主張的離婚訴求將不被認定爲符合分居滿2年的法定情形。
在張先生與胡女士的案件中,如果張先生不同意離婚並不承認二人分牀而眠的事實,或表示分牀睡眠的是其他原因導致的,而趙女士又無法對此做出證明時,其主張很難被法院採信。
同時,分居滿2年被設立的初衷是爲了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其所要求的必要前提是二人是因感情不合才彼此分居的,而非由於工作、學業、住房等其他要素導致的分居。
在趙先生與楊女士的案例中,雖然二人確實多年處於分居狀態,但其主要原因在於楊女士的學習場所與趙先生的工作地點並不在同一處,且二人之間在爆發爭吵前有多次通話聊天情形,並不能認定其是因感情不合導致的分居,趙先生主張的離婚原因也不能夠被法院認可。
通常情況下,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依據有:1.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租房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3.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並保留郵寄憑證;4、雙方能夠證明感情不合的書信、電子郵件、人證等。
結語
婚姻的美滿絕非一人努力可以成功,而是需要兩個人的相互扶持,共同維持。在出現矛盾時,應當及時交流溝通,互相包容、體諒、理解,而非咄咄逼人,口出惡言。當發現感情難以維繫之時,應查閱、理解相關法律條文,主張合理的法律條款作爲保護自己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