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果你打算離婚,這4種情況可要求配偶淨身出戶了

任何感情,一旦涉及到了利益糾紛,就很難好聚好散,雙方都認爲自己應該從中獲得更多的錢財,而另一方便想方設法的從中爭取到最大的利益,都說談錢傷感情,其實這句話同樣也涉及到婚姻。

結婚的初衷,無非都是爲了擁有圓滿一生的幸福,百年好合是對每對新人的祝詞,可當夫妻雙方發生了矛盾,產生隔閡,甚至是影響到了正常生活和心理時,其實分開纔是兩人最好的結果。

不過,有好聚好散、離婚後還能做朋友的類型,同樣也有因爲爭取到最大的利益,而鬧得不可開交的類型。之所以會在離婚的時候再次發生爭執,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利益的拉扯。

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即便是鬧上了法庭,法院也只會根據照顧女方、無過錯反的權益原則,有所偏向,不過總體來說,主要還是按照共同財產平等分配的原則。

但也有人提出,難道就不存在人對方淨身出戶的情況嗎?基於此,民法典規定:如果你打算離婚,這4種情況可要求配偶淨身出戶了。

一、在婚姻存續期間犯下重婚罪的

在《民法典》中,對重婚罪的定義,是指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重婚罪一般都是屬於自訴案件,除非情節嚴重,否則只有被害人本人起訴法院纔會受理。其中,重婚罪的認定並不一定是以結婚證作爲評判標準,主要就是看是否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

例如A與B是一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B因忍受不了婚姻的平淡,在外找了個情人,隨着感情的升溫,B與情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但兩人卻以夫妻相稱一起生活,街坊鄰居也都認定彼此係夫妻關係。

基於這種情況,B在自己有配偶且並未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處,行爲已經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忠誠”的法律規定,也是對人倫道德的一種拋棄。因此在婚姻中處於被害人一方的A,有權要求B淨身出戶。

二、婚內家暴情節嚴重的

這也是很多家庭走向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爲男女力量懸殊,很多男性在結婚後因爲性格暴戾,會選擇將妻子當做出氣筒,甚至對妻子動輒打罵,實施肉體及精神上的摧殘與折磨,達到自己扭曲發泄的目的。

這種行爲在婚姻中是屬於重大過錯,一旦情節嚴重,此番行爲甚至還可能涉嫌虐待罪。

因此,在婚姻中身心都飽受摧殘的一方,在《民法典》的規定中,如果打算離婚,完全有權要求對方就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並提出對方淨身出戶的要求。

三、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所得報酬、生產投資等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點也從法律上表明瞭,夫妻雙方對彼此之間的資產有知道的權利。可當其中一方刻意隱瞞並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時,就已經屬於了違法,這種行爲已經侵害了另一方正當的財產權益。

所以,身爲財產被侵害的一方,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配偶淨身出戶了。

四、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遺棄另一方的

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每個人都想順利度過這一生,但難免還是會有人飽受病情折磨。都說“久病牀前無孝子”,這件事同樣也能用在婚姻上,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當一方深受重病導致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另一方按照法律規定,不可對其拒絕撫養。

否則,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對彼此的財產進行分割,亦或者兩人矛盾到了無法調解的地步,被遺棄的一方,在打算離婚的時候,還可以爭取本人的最大利益,對遺棄者要求淨身出戶。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這種遺棄行爲不僅違反了《民法典》中“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的規定,同時也有可能涉嫌《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一旦立案,倘若證據明確,則既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於這一點,廣東就發生了一個典型案件,一癱瘓丈夫因妻子8天不管不顧而被活活餓死,最後由法院審理,以遺棄罪判處了該妻子有期徒刑4年。

結語

婚姻,自古以來就寄託了人們對愛情最好結局的嚮往,三書六聘、納采問名等婚姻習俗,流傳至今,雖然有些因爲過於繁瑣而簡化了,留下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精華,但無疑不是在凸顯對婚姻美好的嚮往,只爲了婚後二人能夠和和美美、百年好合。

但婚姻也不僅僅是中感情的寄託,也是對家庭的責任,只有彼此之間相互體諒、包容,時刻規範自己與異性之間的言行,心有小家才能獲得圓滿。

不過,當彼此之間的婚姻真的走到了離婚的地步也不要擔心,法律便是維護你正當權益的有力武器。

(注:《民法典規定:如果你打算離婚,這4種情況可要求配偶淨身出戶了》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