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初審 不必「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了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過去民法夫妻分別財產制,讓銀行或是討債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介入夫妻財產分配,導致許多夫妻甚至已經離婚、死亡,丈夫還要替前妻還債,或是妻子還要揹前夫債務,22日藍綠立委達成共識,初審通過修正民法規定,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王小姐是個「夫債妻還」的受害者,一個月收入才2萬元,還要獨立扶養身心障礙小孩房子還有貸款;因爲分居的老公刷卡將近400萬元不還,銀行跟王小姐討債,因爲2007年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修法後,銀行可以合理向配偶追討債務,讓王小姐不是刷卡人,卻也要揹負老公的債務。

受害案例多,藍綠立委有共識修法

正是因爲這樣不合理,受害的案例越來越多,朝野立委聯手提出民法修正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之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擔任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未來銀行或是討債公司不可以再走民法途徑,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再介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甚至強制拿走其中一方的財產還債,只能清算債務人自己的財產。

尤美女表示,將來銀行、債權人、資產顧問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代位行使要求配偶一方把財產吐出一半還債;換句話說,民國96年民法修法後,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這次修法不再發生,只要夫妻結婚後,將來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尤美女說,債權人不用擔心因爲這次的修法導致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爲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再借由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陳維練說,近兩年來卡債族,夫或妻負債的一方,銀行或債務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弱勢的一方無法保有財產,被迫拿出來拍賣清償負債一方的債務,造成很多家庭悲劇

討債方不得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製當然成爲分別財產制。並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爲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初審修正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