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開除蔡仁堅黨籍 判賠1元

新竹市蔡仁堅,4年前回鍋登記參選新竹市長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爲由撤銷他的黨籍,他不服提起請求確認民進黨員資格存在勝訴確定後,認爲當初被撤銷黨籍,已侵害他的黨員權、名譽權,另提告請求民進黨象徵性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高院昨駁回民進黨上訴,判決須賠蔡1元。

民進黨中執會2014年8月,提名當時的市議員林智堅爲新竹市長候選人,隔月蔡仁堅也投入市長選戰,遭中評會開除黨籍。蔡認爲他是在黨內沒有合法提名程序情形下,才登記參選,不是違紀參選,且中評會無權除名,打官司確認他的民進黨籍存在。

一審敗訴,上訴高院,認定民進黨未經全國黨代表大會就將蔡仁堅除名,違反民主原則,逆轉改判蔡勝訴,案經上訴三審維持原判,蔡的民進黨黨籍存在確定。

蔡打贏官司後,認爲民進黨開除黨籍不但剝奪黨員權和被選舉權,還嚴重侵害他名譽,造成爭取選民支持和募款時,遭遇重重困難,因此提告求償1元,並在四報頭版刊登道歉啓事1個月。

北院認定,民進黨對遵守做成除名處分法定程序有過失,蔡喪失黨員資格,確受有損害,判決應賠償1元,但蔡未能證明民進黨有何不法侵害名譽權的行爲,因此不用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高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