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 上訴案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規定,原告若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爲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修法則新增條文,「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