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延長至10日
圖爲示意圖。(資料照/ 張鎧乙攝)
爲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爲充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摘自立法院直播)
爲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爲充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及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爲處分之期間從5天延長爲10天。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是指,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想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但因天災或交通阻斷等因受阻,導致上訴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原定可在5日內要求回覆法律規定期間。
相較於《民事訴訟法》所定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爲裁定提出異議的期間爲10日,做爲參考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爲處分之期間,均修正延長爲10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