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提參審陪審並行 司法院認爲不可採行

民衆黨提參審陪審並行,司法院認爲不可採行。(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民衆黨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試行法》草案,採行被告可自行選擇由陪審團或國民法官參審制,但司法院審慎評估後認爲窒礙難行,因爲如果2名殺人犯選擇不一的審判制度,因審判程序不同如果1人有罪、1人無罪,或1人死刑另1人免死,違反平等原則爭議。

司法院表示,同一件事,認定有罪無罪的裁判者不同,進行量刑的裁判者也不相同,陪審制由陪審團定罪、由法官量刑,但參審制則由法官和國民一起定罪及量刑。且陪審制之判決不用說明理由,典型參審制之判決則會附上理由。

陪審制原則上不能提起上訴,典型參審制可以提起上訴,司法院解釋,如果2名殺人犯的犯罪行爲及參與程度均相同,將因兩制並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程序保障,且選擇陪審制的被告,相較之下,防禦權受到限制,會使前述判決歧異的結果,失去正當性及合理性。

有人主張「這是被告自己選的」,但是司法院認爲,被告選擇權所伴隨的違反平等原則疑慮,始終存在,且有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之嫌,如果解釋成「這是被告自己選的」來合理化並行制度,反而創造刑事審判的僥倖因素,破壞刑事審判的公平性與穩定性。

司法院說,對於被害人或一般民衆而言,任由刑事被告選擇而得出有罪、無罪或重刑、輕刑的差異結果,不會有司法「公平」或「正義」的感受,反而像是告訴國民要投機應訴,「好運的得時鐘,壞運得龍眼(臺語)」,並行反而是有損司法公平正義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