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定人民陪審團可參審案件 解決「陪而不審」弊病

▲參與審判,陪審的國民法官。(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人民陪審員制度羣衆瞭解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草案制定了陪審員的選任、參審範圍、履職保障、退出及懲戒機制等詳細規定,試圖解決「陪而不審」的問題

綜合陸媒報導,草案規定,涉及羣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羣衆強烈關注、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適用陪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能幫助陪審制度在國家治理和司法體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解決長期存在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

草案也明確列出哪些第一審案件應由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來參審,包含社會影響重大且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其他涉及環境保護徵地拆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同時,草案也加深審判長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和提示力度,不過不能影響人民陪審員的獨立判斷。

臺灣司法院上個月30日公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等案件,都是國民可以參審的範圍。由6名國民法官及3名職業法官一起決定是否有罪量刑。不過草案也訂出例外,包含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太過繁複、高度專業不適參審,或是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參審。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國民法官參審根本就是問道於盲,「現行制度下的法官就是因爲缺乏人生歷練,纔會需要引進外部的聲音」,但新的制度下,又引進沒有生活經驗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等於換湯不換藥

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則說,「草案沒有賦予被告選擇是否由國民法官參審的機制,而採用國民法官將使被告有更多行賄的機會,也會造成國民法官被一般專業法官牽着鼻子走」,國民法官變成判決書上的橡皮圖章

國外法庭陪審團坐位。(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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