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高中博士女教師未申請兼職遭申誡懲處 提告抗罰判決出爐

擁有博士學位的某公立高中周姓女教師,續任某公益基金會董事時,沒有事先向校方申請,校方將她處分申誡1次的懲戒,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駁回。(示意圖/達志影像)

擁有博士學位的某公立高中周姓女教師,續任某公益基金會董事時,沒有事先向校方申請,校方將她處分申誡1次的懲戒,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周女是公立高中的專任教師,她之前向校方申請並經覈准兼職某教育基金會第3屆董事,但她被檢舉涉有違法兼職之情事,校方查知她續任基金會第4屆及第5屆董事時,未重行申請校方覈准,校方處分申誡1次之懲處,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周女說,她應非以營利爲目的之團體的基金會之邀請,兼任該基金會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且未支領任何費用,亦未收取任何對價,不用申請校方覈准,請求法院撤銷校方的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覈準,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周女卻未重新申請,已違反相關規定。

北高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認爲周女違反教育相關法令,予以申誡1次,並無違法,周女訴請撤銷爲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