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球棒對化緣的尼姑揮舞 法官判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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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黃姓男子日前拿鋁質球棒對化緣的尼姑揮舞,臺北市大安警分局員警到場後,查獲他持有鋁質球棒1支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移送,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定球棒可做爲攻擊武器使用,裁罰5000元。可抗告。

黃姓男子被逮後辯稱,球棒平常都放在攤車上,帶來防身等語,但法官認爲,鋁質球棒1支,殺傷力甚強,可做爲攻擊武器使用,顯有危害於一般安全之情形,他辯稱用來防身等語爲辯,難認屬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其辯詞應不足採。

北院認爲,社維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構成違法要件,須行爲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爲,且該攜帶系無正當理由有危害於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