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迴轉道轉彎未打燈挨罰1200元 法官判撤罰

蔡姓駕駛沿着臺北市辛亥路一段迴轉專用道轉彎,因未打方向燈挨罰1200元,但法官認爲沿着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依交通函釋不必打方向燈,判決撤罰。(翻攝自Google地圖

蔡姓駕駛行經臺北市辛亥路一段的迴轉專用道,因路面畫有左轉箭頭,但蔡男未打方向燈,因而遭後車檢舉,挨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抗罰,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該蔡男沿着迴轉專用道行駛,只是照着道路原方向行駛,並未切換車道或與其他道路交叉,不需打方向燈,因此判決撤罰,可上訴。

蔡男2020年5月21日上午7時許,行經在臺北市辛亥路一段的迴轉專用道,轉彎時未打方向燈,因而遭後車檢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依「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開罰1200元,蔡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蔡男主張,他行駛的迴轉專用道,直接銜接往辛亥路地下道專用車道,未與其他路段或車道交叉,也未匯入主線車道,他只是循道路彎曲線型在同一車道轉彎,要求使用方向燈不太合理

交裁所抗辯,轉彎應先打方向燈,是強制課予駕駛人應遵守的義務,並非以駕駛人主觀認定後方車輛是否得預測前車動向,而自由決定是否要打方向燈;該回轉道地面畫有清晰可辨的左轉箭頭,蔡男卻未打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指出,根據交通部路政司去年8月28日的函釋意旨,應使用方向燈的「行車轉向」,是指車輛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的情形汽車行經彎道時,若車輛是照着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時,就不屬於轉向行爲,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

法官認爲,本案迴轉專用道就屬於這類道路,與轉彎、T字、Y字或十字路口的狀態不同,蔡男沿着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不構成「轉彎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因此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