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不滿民事判決 竟異想天開自制假法院新聞稿寄地檢署遭判刑

男子自制假法院新聞稿寄到地檢署遭判刑。(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李姓男子與2公司有民事糾紛並判決確定,因不滿判決內容,竟上網下載臺中地院新聞稿電子檔,用電腦竄改成說明他2案件內容,列印出來後投遞到臺中地檢署檢舉信箱一審依僞造文書罪判他6月,緩刑2年等。他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李姓男子與某保全公司及健康事業公司有民事糾紛,經臺中地院2016年、2017年判決確定在案。他竟因不認同判決內容,2017年3至5月間某時,在自家住處用電腦下在臺中地院新聞稿電子檔,將新聞稿內容改成說明他2件民事案件,再將假新聞稿列印出來,投遞到臺中地檢署檢舉信箱。中檢政風室將該文書交給法院,函請第一警分局李男僞造文書罪嫌送辦。

李男雖承認跟2公司確有糾紛,並確實有下載法院新聞稿電子檔修改內容,但並未投遞到臺中地檢署。他辯稱,製作新聞稿是要對判決內容澄清,讓親朋好友知道。他家裡曾經遭小偷,電腦在2017年4月間疑遭不明人士動過,可能是有人冒用他身分。直到警方通知他去做筆錄,他才發現2份列印新聞稿有遺失

李男委任律師也說,李男指示要澄清法院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沒有冒用法院名義主觀意思。且新聞稿內容確實都是他與2公司訴訟提出主張,與新聞稿格式並不相符。李男也有將案號當事人打進新聞稿中,具有一般智識社會經驗之人,是否會誤認各該文件是法院所發佈新聞稿,仍有疑慮等。

法官認爲,該新聞稿形式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新聞稿」標題、發稿日期、案號等事項,左上角也有本院標誌,以社會上一般人而言,應非可輕易辨認該等新聞稿系無製作權限者製作,可能會有人誤信是法院發佈。另外,李男在電腦製作的內容新聞稿電子檔,也堪認是表徵由法院針對特定司法案件發佈訊息,足以生損害於本院對新聞稿發佈正確性公信性,明顯觸犯僞造文書罪。

另外,李男雖辯稱是要針對與自身有關的特定司法訴訟提出說明、澄清,沒必要也不應該以本院發佈新聞稿形式爲之。此舉應是利用法院新聞稿外觀來增加新聞稿內容的可信度,足認有僞造(準)公文書犯意等。

法官審酌李男無前科、坦認犯行、造成危害情況不大,應爲一時失慮所爲,判刑6月,給予緩刑2年自新,期間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機構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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