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誘女高中生拍不雅片 「看完就刪掉」士院判緩刑2年

男大生誘女高中生拍不雅片,遭判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20歲蔡姓男大生透過網路,結識15歲國中少女,雙方熟識後,2021年11月蔡懇求少女,指自己從沒看過女生自慰,遊說少女拍片滿足他的好奇心,而爲取信對方沒惡意,蔡還先傳自己的全裸照給被害人,藉此取得少女自拍的不雅影片、照片,事後少女爲此不安出現異常,家人獲知後報警提告,士林地院審酌蔡確實是自己觀看,且看完就已刪除未散佈,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捐款5萬元。

判決指出,蔡姓大學生透過IG結識被害少女,雙方經攀談後逐漸熟絡,去年底蔡向被害人表示,自己從沒看過女生自慰,很想要看,不斷拜託少女拍一段給他滿足好奇心,還強調「不用露臉沒關係」。

蔡爲取信對方,還先傳了自己的裸照給少女,聲稱「妳也有我的照片,所以我不可能威脅妳…」少女因涉世未深,又禁不起蔡百般哀求,最後在學校女廁內,陸續拍攝3段自慰影片及3張照片傳給蔡。

但被害少女事後深覺不妥,言行開始出現異常,經親友追問後說出此事,家屬獲知後十分生氣,選擇報警、提告。

合議庭審酌,蔡利用被害人年紀尚輕,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引誘對方拍攝猥褻影像供其觀覽,藉此滿足個人私慾,卻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

但考量蔡未有前科尚在就學,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有意與被害人和解,犯罪動機出於對性事的好奇,一時衝動所致,且經檢警調查,蔡在觀看後已將檔案刪除,查扣的電腦、手機也未發現有散佈的情形,犯情尚堪憫恕,符合減刑條件。

士林地院依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蔡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次,另向公庫捐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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