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我姐不想活嗎? 黃女妹妹:吳敏誠判死刑合理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最高法院24日審理吳敏誠殺人案,被害人妹妹言詞辯論庭上淚訴,單親外甥遭母喪,難自理排泄,被告不斷上訴爲求活命,「難道我姐不想活嗎?」檢辯雙方則展開攻防,辯方認爲兩公約指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檢方則指吳敏誠罪大惡極,「求其生而不得」,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102年1月10日宣判

吳敏誠被控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除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從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11月16日宣佈,未來死刑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全部都要言詞辯論,經由檢察官、被告律師交互詰問,再由合議庭定奪量刑是否判死。吳敏誠案成爲最高法院針對應否判死刑開庭「量刑辯論」的司法首例。最高法院上午開言詞辯論庭,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組成合議庭;吳敏誠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尤柏祥周漢威、李艾倫辯護。

檢方:吳敏誠罪無可逭,求其生而不得

吳燦指出3爭點,第一,國家「禁反言」、上訴「具體理由」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關聯;第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與死刑判決的連結;第三,刑法第57條量刑因素與死刑的量定。

吳敏誠辯護律師說,前審將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犯行納入本次量刑因素,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吳男出獄後安分守己,仍有是非、羞惡之心。公約規定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一旦錯判死刑將無可挽回,除非犯罪情節重大才應判處死刑。

檢方表示,兩公約並未禁止死刑,各國共識對故意殺人既遂者皆判處死刑,吳敏誠有殺人前科,僅因女友想分手竟光天化日行兇,行兇前還傳簡訊「等妳死後我送妳一副棺材」,罪無可逭,求其生而不得。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明年1月10日宣判。

被害人妹妹:單親外甥遭母喪,創傷症候羣難自理排泄

吳敏誠案成爲最高法院針對應否判死刑開庭量刑辯論的司法首例,被害人黃女妹妹在言詞辯論庭邊哭邊說,日前臺南方小弟割喉命案,兇嫌宣稱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外甥因此問她「殺媽媽的壞人會不會也這樣?」她只能回答,希望法律會還她們公道。黃女母親在旁聽了也拭淚。

黃女妹妹說,吳男前科累累、手段兇殘,不斷上訴就是想求活命,「難道我姐不想活嗎?」姐姐一句遺言都來不及交代流淚逝世。被告家屬事後爲補償,寄來50萬元支票,但她們拒收不願和解。

她說,就讀國小的外甥原本就是單親,喪母后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難以自理排泄,個性畏縮沒自信,「這孩子一生都毀了」,她儘管再努力,也難以彌補孩子失去的母愛。原審判處吳男死刑合理,假如改判無期徒刑獲假釋出獄,她會活在恐懼中,考慮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