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國道打燈換車道仍收9張罰單 噴飛4萬關鍵原因曝光
雲林一名男子行駛國道期間多次變換車道,卻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民衆檢舉,短短7分鐘的路程就被開出9張罰單。(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居住在雲林縣的廖姓男子2020年7月間行駛在國道3號,在短短7分鐘之內變換了9次車道,但每次切換都未全程打出方向燈,慘遭民衆檢舉,被開出9張罰單,一張4500元,共計4萬500元。雲林監理站呼籲,駕駛切換車道方向燈需「打好打滿」,否則荷包恐大失血。
據瞭解,日前雲林監理站接獲民衆申訴,指稱自己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卻還是被開罰單,警方重新檢視檢舉影像後察覺,廖姓男子於去年7月25日行駛在國道三號北上路段,在高雄往雲林之間,於中線與外線車道來回切換,雖然有打出方向燈,但在車道尚未完全變換前即關掉,因此遭後方民衆檢舉。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二項第二條指出,汽車駕駛人應於,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
對此,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表示,過去也曾接獲多筆相同情況的申訴案件,理由全都大同小異,多數民衆均認爲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就好,卻忽略需要「全程」打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