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國道打燈換車道仍收9張罰單 噴飛4萬關鍵原因曝光

雲林一名男子行駛國道期間多次變換車道,卻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民衆檢舉,短短7分鐘的路程就被開出9張罰單。(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居住在雲林縣廖姓男子2020年7月間行駛在國道3號,在短短7分鐘之內變換了9次車道,但每次切換都未全程打出方向燈,慘遭民衆檢舉,被開出9張罰單,一張4500元,共計4萬500元。雲林監理站呼籲,駕駛切換車道方向燈需「打好打滿」,否則荷包恐大失血。

據瞭解,日前雲林監理站接獲民衆申訴,指稱自己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卻還是被開罰單警方重新檢視檢舉影像後察覺,廖姓男子於去年7月25日行駛在國道三號北上路段,在高雄往雲林之間,於中線外線車道來回切換,雖然有打出方向燈,但在車道尚未完全變換前即關掉,因此遭後方民衆檢舉。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二項第二條指出,汽車駕駛人應於,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

對此,雲林監理站站長吳孟峰表示,過去也曾接獲多筆相同情況的申訴案件理由全都大同小異,多數民衆均認爲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就好,卻忽略需要「全程」打燈的重要性

吳孟峰也呼籲,駕駛人將方向燈打好打滿不僅是避免荷包失血,更重要的是防止其他車輛反應不及,達到降低與減少行車糾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