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寫「不慎擦撞」 屏東警局道歉:將偵辦殺人未遂
一臺重機上週六(26日)行經臺88線快速道路時,遭一臺小貨車從後高速追趕,還用「謀殺等級」方式從路肩超車撞翻,影片迅速流傳。(截自網路影片)
針對臺88快速道小貨車撞重機事件,屏東縣警局29日再發聲明。(截自《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臉書)
屏東縣萬丹鄉臺88快速道路發生小貨車「謀殺式」逼車重機事件,屏東縣警局昨(28日)第一時間發出的新聞稿使用「不慎擦撞」一詞,引發衆怒,雖然馬上刪改,仍是罵聲不斷。今(29日)早屏東警局再度發出新聞稿,除對用詞不當道歉,並強調涉事小貨車顯有「惡意逼車」及「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爲,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高雄阿蓮某水產行小貨車以「謀殺式」的右側路肩超車,碰撞重機導致翻車事故,因行車紀錄器影像曝光,在網路瘋傳引發公憤,該水產行竟在網上回嗆「是重機不讓路,不是我們逼他車」,引爆更大怒火,重機同好昨下午更號召集結,到該水產行「買水產」、怒烤「逼車蛤蜊」。
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臉書昨發出新聞稿,用「小貨車『不慎』與大型重型機車右側手把擦撞」說明此事,也引發網友不滿、留言洗版,雖然迅速刪掉「不慎」一詞,仍無法平息怒火。
屏警局今早發出澄清,對於昨日新聞稿及臉書貼文「敘及『不慎』擦撞一詞,用字遣詞確有不當之處,造成社會大衆誤解深感抱歉」。
強調「依後方行車紀錄器顯示該自小貨車駕駛人顯有『惡意逼車』及『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爲,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另刑事責任請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自小貨車蔡姓駕駛人行爲恐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法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傷害罪等;
至於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則須視被害人到案陳述案發經過後方能認定,本分局將檢視行車紀錄器還原事發原委、釐清案況,依法究責,函送屏東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