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一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下場曝光 男狂吞21張罰單6萬3飛了

一名男子行駛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因變換車道全程使用方向燈,在2天內連續遭開罰21張罰單。(示意圖,非本新聞事件/中時資料照)

一位簡姓男子於2020年6月某兩天行駛國道一號南下中壢竹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經民衆檢舉後,短短兩天內收到21張罰單,共計需繳納6萬3千元罰鍰,簡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桃園地院近日結審,撤銷其中15張罰單。

據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主張,去年6月15、19日行駛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路段時,有正確使用方向燈,並且在安全無虞時才關閉方向燈;此外,簡男認爲在相隔不到6分鐘或6公里就遭到連續開罰,有違比例原則與連續舉發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仔細檢視罰單細節,簡男去年6月15日駕車行駛於國道一號中壢至楊梅段,僅8分鐘的路程,因被檢舉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一連遭開9張罰單,平均不到一分鐘就被開一張單;同年月19日,簡男行經國道一號中壢至竹北段花費25分鐘,再次因同樣理由遭開12張罰單,短短2日就讓簡男累積21張、各3000元的罰單。

對此,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迴應,簡姓男子於高速公路上多次變換車道且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是屬於獨立行爲,構成違規事實,並無違反一行爲不二罰的原則,認爲裁罰無誤。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勘驗檢舉光碟,認爲簡男違規事實明確,但每次舉發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爲,連續舉法是否期間過密,仍需審酌是否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而簡男遭開罰的理由均爲「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卻於未間隔6分鐘或6公里的期間連續遭開罰,參酌後,於2月24日裁決撤銷其中15張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