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廣法》修法限制公司營業自由 律師劉昌坪:恐違憲
▲民進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反媒體壟斷,黨主席蘇貞昌也到場。(圖/記者王文萱攝)
民進黨團版《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第19條明訂「系統經營者不得爲任何保證人…股東持有之股份質借成數不得逾百分之三十」且溯及既有業者應於5年內改正,此一條文10日引起法律界譁然。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修正條文系建立於「避免有線電視市場遭私募基金或財團以財務槓桿操作進行購併行爲而損害收視戶權益」的假設,並非合理,所採取之手段亦與此一目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恐有違憲法之實質平等原則。
立法院11日將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學界與朝野攻防多集中在反媒體壟斷部份,卻忽略了其他未經詳細討論的修正內容可能大有問題,如果按照民進黨團版本通過,將大幅限縮有線數位產業發展,是產業界災難的開始。
律師劉昌坪表示,現行《有廣法》已對有線系統的財務狀況有高度管理,包括第22條申請籌設許可時要有可行的財務規畫、第26條營運計劃變更時要審覈獲可、第35條之1換照時需檢驗過去營運情況並提出未來營運計劃、第36條每3年做一次評鑑。只要NCC落實監理制度,有線系統臺的財務實際是處於隨時被監管的狀態下,根本不需再多此一舉。
劉昌坪指出,民進黨版《有廣法》修正條文第19條,「系統經營者不得爲任何保證人,系統經營者之股東所持之系統經營者股份向金融機關設質之借款成數,不得逾百分之三十,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設質、保證或留置」這些條文除限制公司之營業自由外,亦直接影響股東透過質押股份所能進行之各項營業活動。
劉昌坪表示,依據提案說明,修法是爲了「避免有線電視市場遭私募基金或財團以財務槓桿操作進行購併行爲而損害收視戶權益」,事實上如果條文如此修,是無法達成修法目的的。
▲反媒體壟斷遊行(圖/東森)
他指出,擔任保證人及股東藉設質所籌措之資金,不見得皆會投資於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即保證、質押之目的及運用資金之方式存在多種之合法可能性。且縱使其將資金運用於投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亦無證據顯示即會發生修法理由所稱之損害收視戶權益之情形。
例如,私募基金凱雷投資臺灣寬頻,並陸續併購桃竹苗及中南部地區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後,立即刺激臺灣其他本土業者全力競爭,擴大經濟規模,並改善營運品質,反使消費者蒙受其利。
劉昌坪認爲,立法不當連結極少數情形,致所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皆不得擔任保證人,並使股東就股份設質之權利因此不當之假設而受限制。且財務槓桿操作如果未影響營運,不必然就會影響收視戶權益。
此外,《公司法》第197-1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可知在公司法之規定下,董事就其股份設定質權者,已受到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監督,主管機關既可合理監控董事運用設質資金之動向,並對其不法行爲予以制止或處罰,實足以達成係爭條文之立法目的。
劉昌坪強調,擔任保證人可能係爲投資或購買不動產所必要,股東質押其股份亦存在多種合法目的,包括爲解決公司財務困難而藉由其個人股份設質以籌措資金,藉以解決公司財務狀況。任意限制反而會發生使系統經營者無法以保證方式完成投資及嚇阻股東不敢借由設質其股份以籌措資金解決公司財務困難之情形,實質影響及限縮公司經營方式,與本條所欲達成保障收視戶權益之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