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限制廣告 大法官宣告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及發言人、處長說明釋憲結果林偉信

傑太日煙國際公司贊助公益活動遭檢舉違反煙害防制規定臺北市衛生局調查後認爲該公司透過媒體揭露贊助訊息,直接或間接產生煙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的結果裁罰500萬元,該公司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相關法令沒有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表示,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且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意旨尚無違背。

另外,衛福國民健康署函文說明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