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認犯行 男涉肇事逃逸獲判無罪

高雄潘姓男子指控去年元旦在三多一路上與葉女發生擦撞時,竟騎車逃離現場,但法官認爲葉女的說詞事實有所出入,難認潘男肇事逃逸罪,高雄地院判潘男無罪,可上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潘姓男子去年元旦騎機車經苓雅區武智街30巷,欲右轉三多一路時,與葉姓騎士發生擦撞,並聽聞葉女要報警,潘男竟隨即騎車逃離現場,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爲葉女說詞與事實有所出入,難認潘男犯肇事逃逸罪,審酌後判潘男無罪,可上訴。

葉女提告指出,2020年1月1日中午,在三多一路上與潘男發生擦撞,導致腦震盪、左側顏面骨骨折左膝擦挫傷,雖然潘男下車協助她將倒地機車立起,但在聽聞她要報警後,竟騎車逃逸。

高雄地院審理時,潘男坦承當時騎機車行經葉女敘述的事故地段,但堅決否認犯罪,他稱當時從巷子出來沒有看到人,隨後聽到後方發出車禍聲響,他才停下來查看,發現葉女人車倒地,他立刻幫忙立起機車,在聽聞葉女要報警後,當下覺得葉女要誣賴他,才快速離開現場。

潘男堅稱,他從巷子右轉後,騎了10、20公尺都沒看到人,且時速僅20公里以內,忽然聽到巨響而停車,發現葉女機車車頭撞到他的車尾,認爲是葉女滑過來撞到他,雙方並沒有因爲發生擦撞才導致葉女倒地。

但葉女指出,當時自己車速約40至50公里,發現潘男時雙方僅相距約2公尺,雙方是在T字路口發生擦撞,潘男機車龍頭先撞到她機車的右側腳踏板,隨後2車後照鏡勾纏在一起,拖行了約10秒時間,導致她人車倒地受傷。

高雄地院依據現場事證判斷,潘男的機車已右轉進入三多一路,並慢速行駛相當距離後,葉女的機車才超速行經該路口,導致發現潘男機車時,緊急煞車失去平衡,並輕微追撞潘男車尾,此件交通事故潘男並無過失且非故意肇事,難認其犯罪,判潘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