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警五分局加強清除道路障礙 註銷吊銷車輛別上路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警五分局加強清除道路障礙,105年迄今,針對民衆檢舉和查處案件,已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計15件,希望能使道路更清潔、道路更安全,把道路還給廣大的用路人。

臺南市警分局指出,民衆經常將車牌已註銷、吊銷、懸掛他號牌、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於道路上,不注重公共用路的空間,於法律邊緣遊走,已嚴重影響行車秩序,104年7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增訂第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臺南市警五分局呼籲,停放於道路兩側未領用牌照之車輛所有人,或車商販售業停放於道路上未領用牌照之車輛者,請將該車輛移至道路範圍外或非屬道路範疇用地,以維護行車秩序。對於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確認爲廢棄車輛時,將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書,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對於認定爲廢棄車將填寫「查報佔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三聯單,並通知環保局辦理移置作業。爲維護用路空間,警方近期將加強宣導法令,並針對民衆檢舉之案件積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