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縣長李朝卿「涉貪1948萬」 其中9罪判刑108年定讞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圖/本報資料照,下同)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藉120多項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收取賄絡、回扣,共計111罪,不法所得1948萬元,其中8罪被判14年8個月定讞。至於其餘103罪,最高法院24日針對其中9罪駁回上訴,形同定讞,刑期合計108年,加上先前定讞8罪,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聲請裁定。

李朝卿2005年12月到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任內辦理120多項風災復建工程,被控妻舅簡瑞祺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絡、回扣。2012年11月,檢方兵分多路搜查,在李朝卿辦公室搜出「現金茶葉罐」,聲請羈押獲准,於隔年正式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認定李朝卿工程舞弊案件高達111件,其中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犯罪所得總計1948萬元,因此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之後,李朝卿不服上訴,二審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案件再經上訴,最高院認爲其中8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刑14年8個月,其餘103發回更審。

臺中分院去年3月更一審判決,認定李收取回扣共103罪,痛批李朝卿明知南投縣山區道路橋樑每逢風災受損,嚴重傷害縣民生命財產,卻仍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災修工程品質戕害甚鉅,犯後又無悔意,敗壞官箴,共10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4日認爲,更一審沒有調查李朝卿實際分得的回扣金額,但該部分涉及量刑輕重及犯罪所得計算,因此撤銷發回更審。不過,其中9項利用觀光建設收受回扣的犯罪事實明確,更一審在此部分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定讞,至於餘下94罪將再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

針對已定讞部分,李朝卿去年已入獄服刑;妻舅簡瑞祺雖非公務員,但與李朝卿等人收取回扣共15次,也遭判刑16年,褫奪公權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