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任內收回扣 李朝卿111罪全定讞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利用災後重建工程收回扣,累計徒刑超過400年。圖/本報資料照
李朝卿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擔任南投縣長,利用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觀光等111件工程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逾千萬元。
全案歷經數年審理,最高法院已判李朝卿17案、貪污946萬元有罪定讞,應執行16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另將94案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李於更二審時否認收回扣,稱「遭人誣陷」。
更二審認定李有貪污犯行,其中81案中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530萬9926元,另有4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更二審認爲,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視法律爲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爲甚」,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