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幫好友買彩票中獎後索要獎金,法院判了
來源:法治時報
“買彩票的錢是我付的,獎金應該歸我。”
“我選的彩票,獎金應該歸我。”
瓊海市的黃某和江某是好哥們,還是初中同學,交情甚篤。誰也沒想到一張中獎彩票卻讓他們的友誼翻了船。兩人甚至鬧上法庭。近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審理黃某和江某因獎金歸屬而引發的糾紛案。
幫好友代付買彩票款
一男子起訴好友索要中獎獎金
某日,黃某和江某在散步途中經過一家彩票站。雙方事先商議,先由黃某幫忙墊資購買彩票,之後,再由江某以購買香菸回請黃某的形式將彩票款付給黃某。
雙方各自選購3張彩票後,黃某先行付款。雙方當場刮彩票,江某刮出15萬元大獎。因中獎金數額較大,數日後,黃某和江某一同前往海南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兌獎。江某收到12萬獎金(扣稅後)後,雙方就獎金的歸屬產生糾紛。
爲此,黃某將江某訴至瓊海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2萬元。
法院認定屬代付而非出資駁回訴請
瓊海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黃某墊資購買彩票的行爲屬於代付而非出資,無論被告江某回請香菸的事實是否發生,該墊付的彩票款已轉化爲黃某對江某的出借款。江某選中案涉彩票後,黃某按照江某事先的約定墊付了彩票款,案涉彩票的所有權理當歸屬於江某。因此,黃某起訴主張案涉彩票系其自行購買,不僅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瓊海法院認爲,黃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彩票是記載射幸合同關係的有價證券,不同於一般財產,而是一種中獎機會,是否中獎具有偶然性。由於彩票不記名、不掛失,在委託他人墊資購買彩票或者與他人合買彩票後,極易發生糾紛。
法官提醒,“親兄弟明算賬”,爲避免產生糾紛,廣大購買者最好單獨購買彩票,或者謹慎對待,明確作出協議約定,並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更爲有效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此外,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善意初心應當保持。彩票中獎後,受託方、墊資方要秉持誠信原則,遵守雙方約定,不要因一時的利益破壞雙方的信任關係。
法律小貼士:什麼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包含不確定給付內容的風險性協議,該不確定的給付內容取決於合同約定的偶然事件是否發生。
所謂“射幸”,即“僥倖”,其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取決於隨機的機率”。即,取決於不確定的偶然性。射幸性或機會性是射幸合同最本質的特徵,即以將來某種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作爲合同的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代價所得到的是一個機會。射幸合同的機會性與附條件民事行爲相似,兩者的區別在於附條件民事行爲是將這種將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生效與否的條件,而射幸合同是將這種將來不確定的事件作爲合同法律行爲的標的。
現實生活中,我們身邊的射幸合同,如賭石、盲盒經營、保險,以及彩票、期貨、期權、股指的有價證券等,這些都是射幸類的合同,有的是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性的規範明確界定的,有的已經涉及違法,但本質上都是對未來特定機會性、偶然性的交易。
作者:楊曉暉 焦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