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大門噴漆「欠錢還錢」 二審逆轉判無罪理由曝光
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中時資料照/陳淑芬臺中傳真)
南投縣一名劉姓男子,在2023年間爲亡兄向陳男討債未果而結嫌隙。事後,陳控告劉涉毀損,在他家大門噴紅漆,寫「欠錢還錢」、「欠錢不還」及「欠錢」等字。警方調閱監視影像,查到劉當天持噴漆走進陳家巷內;劉否認噴漆,辯稱尋人未果即離去。一審依毀損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經劉上訴;二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陳指控,劉2023年5月21日到他住處,要爲胞兄討債,他回稱未欠錢,如有證據可到法院提告,隔天下午3時許即發現住家的鐵門及水泥門被噴紅漆,寫「欠錢還錢」、「欠錢不還」及「欠錢」等字,此外,他並無金錢糾紛。
警方調閱監視影像,發現劉在22日下午2時許騎車進陳家附近,將機車停在路旁,手持1罐紅色瓶蓋噴漆走進巷內。
劉到案否認噴漆,指稱,他21日到陳家,播放錄音有人指證陳欠亡兄金錢內容的錄音檔案,陳否認欠錢;他要求陳到亡兄牌位前,點香親口告知亡兄,又遭拒絕,他才怒嗆「我哥自己去跟你要」。隔天,他拿噴漆進巷內找遊男,要幫他的車子補漆,因遊不在家,即離去;行經陳家時,見陳家大門已遭噴漆。
一審法官認爲劉否認犯行、未與當事人和解,依毀損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劉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勘驗影像,認定監視影像畫面有劉持噴漆進像內,2分多鐘後離開,但不足以據此證明噴漆毀損是他所爲,以一審未詳查而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