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後醉駕身亡,同桌夫妻擔責
酒友醉駕身亡,同桌飲酒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京六合法院程橋人民法庭的法官來到當事人所在村,巡迴審理一起賠償糾紛。
王某與周某夫妻是朋友。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與周某夫妻、周某的女兒一起吃晚飯,王某從自己車上拿來白酒,席間幾人都有喝酒。飯後,醉酒的王某開車回家,在行至某路口時撞上護欄,當場身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屬於醉酒駕駛,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其本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某的親屬認爲,周某夫妻在明知王某要開車回家的情況下,仍招待其喝酒,且在明知王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任由王某開車回家,不做勸阻,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王某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後,王某的親屬訴至法庭,要求二人賠償。
庭審過程中,雙方爲該不該賠、賠多少而爭執不下。後經法官和村幹部合力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周某夫妻於2024年7月25日前賠償王某親屬72100元。
提醒
飲酒者本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飲酒過量後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飲酒者在醉酒狀態下發生傷亡事件,應當由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同桌飲酒者如果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或者已經明確告知不能飲酒的情況仍勸其喝酒,後未將醉酒者護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時通知醉酒者家屬、未阻止醉酒者酒駕等行爲的,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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