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偷拍鮪魚裸照 閨密反目涉妨害秘密罪?|行動法庭 第18集
最近電視節目主持人之一的徐瑋吟(鮪魚),她邀請好朋友辜莞允(NONO)來上節目,兩個人在帛琉戲水錄節目,結果辜莞允(Nono)偷拍好友徐瑋吟(鮪魚)的更衣照,還涉嫌傳給自己的男友,徐瑋吟憤而提告,全案進入法律程序。當然,到底有沒有偷拍,還要看司法機關的調查。這個新聞涉及的,就是妨害秘密罪。所謂妨害秘密罪,指的是利用手機、平板、電腦、APP或針孔攝影機等工具,偷拍照、偷錄音、偷錄影別人的更衣、如廁、睡眠,或者其他「非公開」的活動、言談、或身體隱私部分,侵害到個人的隱私的行爲,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妨害秘密罪」)。刑法315條之1這個條文,我們一般稱爲是 反偷拍條款,這個條文以前沒有「身體隱私」這個字眼,而是在2001年發生璩美鳳的光碟事件,璩美鳳個人在家的活動被人用針孔偷拍下來,後來又發生很多捷運偷拍裙底風光的案子,立委才增訂了偷拍「身體隱私」也要處罰的條文,條文後來也被稱爲是「璩美鳳條款」,規定凡是以錄影錄音等電子器材偷拍民衆「身體隱私部位」,都觸犯妨害秘密罪。到底妨害秘密罪在司法實務上是怎麼判的,社會上又常看到哪些案件。行動法庭邀請了前北市刑大偵一隊長唐國強唐警官、和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的呂紹瑋律師,爲大家解說妨害秘密罪的實務案例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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