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造型師購入豪宅隨後反悔不買了 千萬元違約金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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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造型師10年前購買臺北市南港豪宅車位共8132萬元,她付了3750萬元後,認爲建築設計廣告不符不願購買,建商沒收她已付的1219萬多元作爲違約金,她提告後,一審判她敗訴,二審改判建商須返還205萬元。可上訴。

高院認爲,王女對於房地專有部分的缺失,未能證明已對房屋價值效用品質有所減損而構成物之瑕疵,且該等缺失並非不能除去,建商也無拒絕改善的情況,所以她主動提起的解約,不生效力。

合議庭認定,建商與王女解約後再行出售房地,價金爲7200萬元,並支出仲介費用214萬元,考量王女違約情節,並平衡兩造利益、兼顧誠信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定違約金應酌減爲1014萬元,建商須返還205萬8000元給王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