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嫂收定金後反悔賣房 法官判賠小姑「2倍違約金」130萬
▲姑嫂對簿公堂,嫂嫂違約賣房判賠130萬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廖姓女子2024年3月原本同意以465萬元將房屋賣給粘姓小姑,並收取了65萬元定金。然而,事後她反悔,將房屋以60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雙方因此對簿公堂,粘姓小姑要求廖女賠償65萬元定金及135萬元的價差。法官認定廖女已收取定金卻違約出售,應賠償小姑2倍違約金共1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粘姓小姑向法官表示,2024年3月6日與廖姓嫂嫂溝通後,同意以465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並於當日支付65萬元定金,雙方共同前往農會辦理匯款,且在匯款申請書的「附言欄」註明「訂金」。廖婦也交付了所有權狀影本給小姑。
然而,定金支付5天后,小姑的女兒表示希望暫緩交易。6天后,小姑收到嫂嫂寄出的存證信函,內容指稱不清楚65萬元匯款的用途,並表示對方似乎有意毀約,因此催告廖女履行買賣契約。
進一步查詢地籍謄本後,小姑發現該房屋已於2024年5月9日出售並移轉登記給第三人。透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小姑得知房屋於4月17日以600萬元成交。因此,小姑要求廖女賠償135萬元價差及65萬元定金,共計200萬元。
廖女則辯稱,當時與小姑協議的售價爲565萬元,而非465萬元,且房價尚未最終確定。她表示,後來與女兒討論後認爲565萬元低於市場行情,因此前往小姑家表示要「退訂」,但未被接受。廖女主張65萬元是「訂金」而非《民法》規定的「定金」,且雙方未就房價達成一致,因此將房屋出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並願意退還訂金,請求法官駁回小姑的告訴。
法官調查後發現,粘姓小姑的媳婦與廖女女兒的通話錄音中,粘媳提到「價錢是你媽媽開的」,並聽到廖女女兒表示「已經決定要賣了……整個都嚇到,想說怎麼會這麼快,而且竟然這種金額去做」,隨後打電話表示抱歉,無意出售房屋。此外,廖婦已將所有權狀影本交給粘婦,法官認定雙方已達成合意,65萬元確實爲「定金」。
法官認爲,65萬元既爲「定金」,廖女未履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廖女應加倍返還定金共130萬元。至於價差部分,粘女未能就實際損失提供充分證據,因此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