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少年不雅片助興 炎亞綸遭起訴

藝人炎亞綸(中)被控對未成年男子拍攝性影像,8日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炎亞綸被控在2017年6月,與當時未成年的網紅耀樂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影片,隔年兩人分手,遭耀樂發現不雅影片在網路流傳,但炎亞綸否認散佈。檢方調查,炎亞綸2019年、2020年間確有將影片傳給他人,8日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製造少年爲性交行爲電子訊號、意圖散佈而持有性影像影片2罪起訴。

本名吳庚霖的炎亞綸,後改名吳秉孺,昨針對強制性交罪的部分不起訴發聲明指出,交往與分手後,從未對耀樂有過強制性交與黑道恐嚇的行爲,謝謝檢察官證明清白。他質疑,與耀樂近5年仍有聯繫,且雙方互有主動,至今仍不能理解,對方提告的動機?是爲名還是利?

耀樂也發聲明回擊,炎亞綸當年利用雙方懸殊地位,對年僅16歲的他拍攝私密影片,甚至在分手後將影片散播給他人等行徑,絕非僅是感情糾紛,而是毀滅16歲少年人生的沉重打擊。他將與律師研議提起再議,還原真相。

起訴指,炎亞綸與耀樂交往期間發生關係,炎爲了助興,以手機拍攝性影像,隔年兩人感情轉淡,炎將影片存於手機,分手後3個月,耀樂在網路發現性影像而質問炎。但炎否認外傳,並稱是手機送修遭人竊取。檢察官查出,2019年5月4日、2020年2月5日,炎將影片傳送給不知名友人,並非如他自己所說早已刪除。

起訴書公佈兩人私訊,耀樂以臉書質問「video?」、「in you house take video」、「我只有跟你滾過」、「不可能其他人」、「而且這是你手機的」、「男1也是你」、「你怎麼就把它放出去」,但炎回覆「我的影片沒有外流任何人」、「我完全不知道怎麼會外流」、「我之前手機有送修」、「我已經刪掉了」。

檢察官勘驗影片,認爲兩人面對面,耀樂閉上雙眼,炎證稱有詢問是否願意被拍攝,耀樂也有看到攝影機,沒出言制止,但因被拍攝者爲未成年仍觸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此外,藝人宥勝則涉嫌侵犯女性,事後遭到匿名告發,臺北地檢署查出,宥勝曾侵犯3名女子,但3女均未提告,宥勝2016年送公司女員工回家,坐在女員工大腿,抓胸、舔耳,8日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另他對2女涉嫌性騷,2人未提告,另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