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式騙局吸金90億!im.B詐騙判決出爐 32名被告刑期一覽

▲im.B詐騙吸金25億元案主嫌曾耀鋒(左起)與女友張淑芬。(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黃資真/臺北報導

標榜媒合借貸投資、卻涉以假債權吸金90億元的im.B平臺,利用名人代言或合照包裝「龐氏騙局」,造成全臺數千人受害,主謀曾耀鋒與女友張淑芬等31人遭到起訴,今(1日) 一審判決出爐,總計32名被告刑期曝光。

(一)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及其他職員執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

(二)曾耀鋒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三)張淑芬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後段使犯人隱蔽罪,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

(四)顏妙真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五)黃繼億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六)詹皇楷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8月。

(七)陳振中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又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八)王芊雲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九)許秋霞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

(十)陳正傑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十一)江嘉凌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十二)洪鬱璇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三)洪鬱芳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四)李耀吉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五)劉舒雁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六)許峻誠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七)黃翔寓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十八)王尤君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九)李寶玉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二十)鄭玉卿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

(二十一)李凱諠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二十二)陳宥裡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三)潘志亮與法人之行爲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四)呂明芬、陳君如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五)李毓萱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六)曾明祥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七)胡繼堯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二十八)呂漢龍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九)陳侑徽、吳廷彥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三十)潘坤璜幫助法人之行爲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三十一) 陳振坤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