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砲」遭拒散佈少女裸照 前志願役2寶爸GG了

宜蘭縣遊姓男子服役期間,誘騙少女拍攝裸照,藉以脅迫性交遭拒,竟註冊少女臉書新帳號對其好友散佈裸照,遭法官判7年10月徒刑,遊男上訴遭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宜蘭縣遊姓男子育有2名幼子,去年從軍期間(現已退役),竟誘使未成年少女拍攝2張露胸照片,取得裸照後進而脅迫少女透過視訊「自摸」,再以側錄影片要脅出面性交遭拒,竟註冊少女臉書新帳號對其好友散佈裸照,臺中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判處7年10月徒刑,遊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以「難認量刑過重之情」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遊男在去年擔任軍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A女,要求A女拍攝裸露胸部照片2張,並傳送供其欣賞,遊男取得少女裸照後,隨即透過網路搜尋,獲知A女使用的臉書帳號,隨即以私訊方式,傳送裸照要求發生性行爲,若不願意可用裸體視訊方式替代。

A女心生畏懼答應配合,遊男則將過程錄下製成數位影片,並在前年7月底以此作威脅,逼迫少女外出進行性交遭拒,引發遊男不滿,以A女真實姓名註冊臉書,用文字恫嚇A女「寶貝,妳覺得妳躲得掉」,另外還以該帳號將A女裸露影片散佈其臉書好友。

警方獲報前往宜蘭縣逮捕遊男,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製造少年爲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脅迫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僞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7年10月。

遊男以需要照顧中風父親及2名剛出生嬰兒,並希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遊男至今仍無法取得被害人諒解,就其上訴所指犯後態度、家庭生活情況等,經一審於量刑時予以參酌,難認一審有量刑失衡過重之情,因此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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