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執大法官之害

(圖/本報系資料照)

10月22日,筆者出席立法院一場關於被害人及其家屬權利保護的公聽會,正巧身旁坐的竟是憲法法庭實質廢死後兇手逃死定讞的第一案:高雄師鐸獎退休女師命案的被害人家屬張教授。

張教授是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首位「受害者」。退休女師命案從一審到更三審纏訟十年,被告5次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甚至用雞毛蒜皮的理由「被告搶奪財物2000元之事實需有更充足事證」。證據調查的強度,讓人完全領會當前司法高層對死刑的態度,最後因憲字第8號判決出爐,該案就因「隨機而非預謀」被認定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對憲字第8號判決普遍認知是「實質廢死」,社會這樣看並非無據。大法官爲死刑設了重重路障,最嚴重的障礙是必須所有審級、所有法官均一致決,這個障礙連和司法院力推的《國民法官法》亦相扞格。關於死刑,《國民法官法》83條規定:「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之同意,不得爲之」。《國民法官法》規定須有代表社會的國民法官,及代表法理的職業法官共同超過2/3,死刑判決才能成立,但如今即使國民法官全票通過判死,只要職業法官一票就可否定,形同讓恐龍法官進化爲酷斯拉。

第二大障礙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判死,只有直接故意殺人才算,不包括間接故意、概括故意,更不包括過失。在此見解下,結果加重犯,如強盜致人於死;殺人結合犯,如本案性侵殺人,且有教化可能性,都不算最嚴重的犯罪,劉嫌即被最高法院認定「隨機而非預謀」犯罪,因此不能認定「無教化可能性」,終於逃過死刑制裁。當天筆者發言時諷刺地說,同爲隨機殺人的鄭捷未免運氣不佳、出手太早,若由今日司法評價定然大不同。猶記張教授當天發言最後的結語說:「踩在被害人血跡上實現自己的理想,什麼東西!」

偏執的大法官,未將司法公信力植基於廣泛社會大衆,甚至不惜將司法立足於特定政治力量的支撐,大家現在才發現,向來被認爲「最不危險權力」的司法,偏執起來有多可怕。

立法院近期或將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我們認爲立委行使同意權時,應對於那些一心理想主義、只有自身立場,對國民法感情和社會價值觀不屑一顧的被提名人格外警惕!偏執的司法對憲政有害,司法者若一心只爲學理護法,對社會毫無同理心,絕無可能成就「溫暖有人性的司法」!(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