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太快被警攔查 騎士身上藏電擊棒噴飛2000

騎士被發現身上電擊棒,挨罰2000元。圖爲示意圖,與本新聞人物無關。(圖/記者李毓康攝)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高姓男子5月14日深夜騎車時,因車速太快遭巡邏警員攔下盤查,還被發現身上右側口袋藏有1支電擊棒,因此遭移送法辦。基隆地方法院認爲,高男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2000元,並沒收電擊棒。

法官審酌高男未經許可攜帶電擊棒1 支,是因騎機車速度很快,剛好被遇警方發現攔查,而在身上右側褲子口袋內發現電擊棒,應認危及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但尚未傷人或做出其他非法用途,且坦承持有攜帶電擊棒,犯後態度甚佳,於是處罰鍰2000元。

根據行政院規定,「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而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