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遇警拿出「大客車駕照」秒噴6000元 騎士結局神逆轉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陳姓男子今年6月12日騎機車前妻外出,在臺北市民生西路寧夏路路口被大同警分局警員攔查,於是拿出大客車駕照接受檢查結果被以「機車駕照已遭吊銷」爲由開罰6000元,心生不滿,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最終逆轉獲新北地院法官判準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警員發現陳男的機車駕照已經被吊銷。(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當日警員攔下他並要求出示駕照,馬上配合拿出大客車駕照,「他說我這張是大客車駕照,我回答是的」,接着警員用手持電腦查詢,發現他的機車駕照吊銷期限至2017年4月7日,明明早就過了期限,卻沒有去重考,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開罰6000元罰鍰。

陳男認爲,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遭吊銷、註銷駕照者,禁止駕駛小型車機器腳踏車,但沒有明文註記不可再適用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這兩項條款模糊矛盾,經過多次修改法規都未加上明文註記,就算警方要罰,也應該依照第二條開罰1800元至3600元,而非6000元,越想越不服氣,這才決定提告請求法官撤銷罰單,替自己討回公道。

▲陳男領有大客車駕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陳男原本考有機車駕照,因爲酒駕遭吊照3年,但限制期限已過,他卻沒有重新考取駕照,根據交通部2018年1月17日交路字第10750006461號函令所指,他受到吊照限制,不得以持有大客車駕照爲由騎機車,當然也適用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本處據以裁決並無違誤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者,是指「機車駕照」且未領有小型車或以上之駕駛執照者,而陳男在案發之前就領有大客車駕照,至今未經吊銷,因此不適用該條文,警方裁罰6000元的確有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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