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甲足聯》臺電林約翰涉教唆放水 禁止參與足球活動2年

國腳林約翰(左一)涉嫌教唆放水,遭中華足協處分兩年不得參與足球事務。圖爲2016年他在世足資格賽前參與中華隊拍攝宣傳照片。(資料照片/中華足協提供)

中華足協今年初接獲線報,檢舉臺電球員林約翰去年在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有教唆對手放水之情事,遂依防賭機制流程組成小組進行約詢,並將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後,於5月18日做成相關決議,判處林約翰兩年內不得參加足協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昨日公告生效

至於本案是否涉及背後之不法利益,因牽涉個資足協無法更進一步調查,明天將把此案送交檢調。

足協表示,因紀委會認定本案屬教唆放水未遂,因此會中亦未有對於其他球員或球隊處分之討論,另肯定本次事件中相關球員在接受防賭課程宣導後,瞭解利害輕重,爲維護運動環境拒絕配合放水要求並協助調查,未來將持續落實對於球員、教練裁判法治教育,並敬告所有意欲染指國內足球環境的不法之徒切莫以身試法。

這場遭到調查的比賽是去年5月17日企甲聯賽高市臺電與璉紅臺體之戰,原本排名龍頭的臺電竟以1比2輸給開季尚未奪勝的臺體。據瞭解,林約翰涉嫌於比賽前1日要求「對手」臺體球員放水,卻遭拒絕。最終比賽雖爆出冷門,但並非涉案人意圖操作之方向,因此認定未有其他球員或球隊涉入。

28歲的林約翰職司右後衛,曾加入中甲北京八喜,也曾多次入選中華隊。他今年雖仍在臺電的企甲登錄名單之內,但自從足協接獲檢舉並展開調查後就未再出賽。企甲目前因中華男足要參加世足資格賽而休兵中。

根據足協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查報告,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僞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係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事證,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爲至臻明確,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應成立「參賽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爲、喪失體育精神,爲謀取不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之行爲,予以處罰。

中華足協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會辦理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臺電與璉紅臺體賽事,高市臺電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查報告,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僞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係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事證,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爲至臻明確,依本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應成立「參賽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爲、喪失體育精神,爲謀取不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之行爲,經紀律委員會認定,應予以處罰。

參酌《亞足聯紀律守則》(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第66.8條、《國際足總紀律守則》(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18條第3項規範,就相關違失行爲,均明定應施以「至少兩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on taking part in any football-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處分,本委員會爰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決議處分如下:

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亦不得牴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書面(以下稱爲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爲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臺幣叄仟元整做爲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