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下發新通知 遊戲機全國範圍內全面解禁
根據文化部最新通知,遊戲機的生產、銷售將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全面解禁。
7月21日,文化部公佈了“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覈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通知提出,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通知要求,遊戲遊藝設備的內容審覈工作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並加強對審覈人員的培訓。
此前2014年4月,上海市政府公佈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開放項目實施細則》,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該通知擴大了此前遊戲機解禁的範圍,從外資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推廣,標誌着遊戲機在國內獲得全面解禁。
文化部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
文市函〔2015〕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覈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本通知所稱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經營範圍包括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嚴禁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工作。各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及有關政務網站,公佈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的法規依據、實施機關、審覈條件、審覈程序、審覈時限、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做好政策諮詢服務工作。從事遊戲遊藝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內容審覈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審覈通過的,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並報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佈,具體審覈流程依照《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管理辦法》(見附件)。已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的遊戲遊藝設備可以面向全國銷售,異地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複審覈。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門、行業專家、協會組成的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專家組,對內容難以界定的,可以由專家組提出審覈建議或者報文化部複覈,複覈時間不計入審覈時間。文化部不再分批次發佈《遊戲遊藝機市場準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原《遊戲遊藝機市場準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繼續有效。
四、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並加強對審覈人員的培訓。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應當每年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內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門報送的外,還應當包括銷售數量。未建立內容自審制度、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於未經內容審覈,擅自面向國內銷售遊戲遊藝設備的企業,應當責令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遊戲遊藝設備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
五、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推進政策落地。實施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文化部將適時對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特此通知。
附件: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管理辦法
文 化 部
2015年6月24日
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工作,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
第三條 鼓勵與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
第四條 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的外觀、遊戲內容、遊戲方法說明應當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不得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
第六條 在國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範圍應當含有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
(三)遊戲遊藝設備內設遊戲內容全過程的視頻文件或者軟件的視頻演示(DEMO)文件;
(四)能夠反映產品整體外觀並與實際銷售產品一致的電子圖片。其中一張正面圖,兩張側面圖,格式統一爲“*.JPG”,圖片分辨率不低於1280X720;
(五)遊戲遊藝設備使用的音頻文件、名稱列表和歌詞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是遊戲遊藝設備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樂、歌曲的名稱列表、音頻文件和歌詞文本,如爲外文歌曲須提供中外文對照文本;
(六)遊戲遊藝內容中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說明文本,如涉及外文的應當提交中外文對照文本;
遊戲遊藝設備具備通過信息網絡下載和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及服務功能的,應當使用按照《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內容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遊戲產品。
第七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時,應當覈對申請材料,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補充材料清單》,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並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報文化部,由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佈,公佈內容應當包括遊戲遊藝設備名稱、生產和銷售企業、批准部門、批准日期及相關圖片及說明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有異議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
第八條 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後,可以向國內市場銷售其遊戲遊藝設備。遊戲遊藝設備規則和程序需要改進或者系統需要升級的,應當報原審覈部門備案;因升級、改版等發生內容實質性變更的,應當重新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經內容審覈通過後方可面向國內銷售。
第九條 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生產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銷售的,內容審覈依照本辦法執行。遊戲遊藝設備出區面向國內銷售的,應當向商務部門提交《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後,持《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覈批准單》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及爲遊戲遊藝設備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及服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配備適應審覈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內容管理工作,保障遊戲遊藝設備內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