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者搶道引發交通事故被判擔主責
原標題:騎行者搶道引發交通事故被判擔主責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盧 震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騎車上下班,不僅能躲避擁堵,還能強身健體。然而,部分騎行者在早晚高峰複雜的交通環境下卻選擇高速騎行,違法闖燈、超速搶道、追逐競駛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相關事故發生。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自行車與機動車搶行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此前,張先生駕駛出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恰逢孫女士騎自行車在此轉彎掉頭,二人發生碰撞。孫女士因此受傷,經診斷爲腰椎壓縮性骨折,被評定爲十級傷殘。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孫女士騎行通過路口轉彎時,不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存在過錯行爲,負主要責任;張先生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過錯行爲,負次要責任。
事後,因賠償事項協商未果,孫女士將張先生及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一併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庭審中,孫女士、張先生均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孫女士認爲,事發地點是一個入口,是允許非機動車通過的,法律沒有限制非機動車速度,事發路口沒有信號燈等指示通行的標識,機動車應當禮讓非機動車,因此張先生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對此,張先生認爲,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孫女士騎行超速、搶道造成,“她騎着自行車穿越三條機動車道,並試圖超越我駕駛的車輛在機動車道掉頭,我發現後立即剎車,因此不應擔責”。
西城法院審理後,採納了公安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意見,綜合案情後酌定張先生承擔30%責任,孫女士承擔70%責任。事發時,張先生系履行職務行爲,對於孫女士主張各項損失的合理金額,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限額外的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庭後表示,騎行者和機動車駕駛者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因此,如果在有非機動車道的情況下,騎行者突然進入機動車道與機動車搶行,因騎行者沒有優先通行權,應當被認定爲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情況下,通常機動車和騎行者都是混行,如果有關於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優先行駛或禁止行駛的標識,則按照交通標識的規定確定優先行駛的權利,違反交通標識規定的一方,應當被認定爲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如果沒有關於通行的交通標識,以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爲通行規則。確定事故責任時需要綜合考慮騎行者和機動車駕駛人的優先通行權和安全注意程度。
本案中,孫女士在騎行過程中爲了儘快通過,從非機動車道駛出並與機動車搶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需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法官同時提醒,自行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不具有通行權,切莫騎行進入。此外,如果騎行者在騎行過程中故意與他人鬥氣,追逐競駛,這種可能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行爲,則可能被予以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徐偉倫 盧 震)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