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競爭惡質化 網路廣告引爭議

如何規範網路廣告,成了專家、學者重視議題。(主辦單位提供)

隨着社會高度科技化,企業競爭日益激烈,部分業者爲招攬客戶各出奇招,想盡辦法提升曝光度及品牌印象,但激烈的市場競爭,也帶來了許多不當行爲。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秘書長蔡步青表示,傳統廣告類型在網路時代日新月異,衍生爲利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社羣平臺散佈競爭對手的負面言論,然現行《公平法》並未具體詳盡規範。受害業者雖得主張民、刑事責任,保護仍不夠全面。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認爲,過去的廣告型態多以傳統傳媒方式呈現,其受衆較爲明確,一旦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爲,主管機關也容易判斷應否裁罰。今日的科技社會,廣告型態不勝枚舉,皆應納入廣告範疇。

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指出,由於《公平法》屬公法範疇,主管機關執法時須注意公法規範補充性原則,若個案所投放的廣告內容對市場交易秩序影響小,應由所涉及法規之主管機關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