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涉掏空金尚昌重判10年 撤銷發回更審

▲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涉嫌掏空金尚昌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臺北101大樓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嫌在1998年間利用淡水大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並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更審遭重判10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更審認定的罪名更少、刑度更低,卻定更重的執行刑,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撤銷更審10年刑度的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

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原本爲三重幫林傢俬人公司「林三號」,林三號公司後來將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改名爲金尚昌公司;但金尚昌爆發掏空案件後,2013年間又經股東會同意後,改名爲「愛山林建設公司。

林鴻明原本爲金尚昌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1998年間,金尚昌以淡水鎮水仙段的69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18億多元,後來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這些貸款被中聯信託列呆帳。但中聯信託又將這筆呆帳以12億元轉賣「白天鵝」建設公司,林鴻明再以自己1人支配的「啓揚」公司以12億100萬元向白天鵝買回土地;之後與大隱建設合蓋「藍海豪宅,賺取10.22億利潤。至於價值12億餘元的米蘭段土地,則在買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億元取得所有權後,由林鴻明再以5億元買回。

檢方認爲林鴻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公司,對林鴻明等4人,提起公訴。林鴻明一審遭重判9年半,二審改輕判1年8月,但高院2018年更一審又將他重判10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一審認定林鴻明犯5罪、總計宣告19年的刑期,當時只定出9年半的應執行刑;但更審減少認定爲3罪、總計宣告14年刑期,但卻增加定應執行刑爲10年,量刑不符合比例原則。另外更審法院也未說明他不法獲利2億元爲何構成《證券交易法》中的重大損害,最高法院認爲有必要論述清楚,因此撤銷更審判決,發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