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門縣長李沃士 收賄判7年半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收賄100萬元,最高法院判刑7年6月確定。(於家麒攝)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收廠商100萬元賄款後,壓低縣營金酒公司酒基售價,讓廠商取得特定標案,官司爭訟逾9年,最高法院13日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全案確定,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李沃士目前擔任金門玄佑宮管委會副主委,正忙於今(14)日舉行的新道場安座入火大典暨祈安禮斗點燈法會。他昨日表示,還未收到判決書,一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說。不過,金門地檢署已指揮地區司法警察啓動相關措施,確認李沃士仍在金門後,13日已送達傳票並由李沃士本人簽收,傳喚他近期報到執行。據瞭解,李簽收時非常淡定。

判決指出,李沃士2009年起任金門縣第5屆縣長,金酒公司是金門縣政府設立的事業機構,李就金酒公司重要人事、業務經營事項有決定權,行賄的徐男(緩起訴確定)透過管道結識李沃士後,在李競選金門縣第5屆縣長期間,陸續贊助競選經費。

經營白酒生意的徐男,2011年以「暑假帶小孩出國旅遊購物」的名義,交付100萬元賄賂給李沃士,李應其請託,利用縣長職權,干預金酒公司對「高端白酒價格」的形成,對金酒公司董事長等評委施壓,壓低酒基售價,讓徐取得有利的銷售價格。

檢方起訴後,一審將李判刑8年、二審改判無罪後遭撤銷,金門高分院更一審審理,認爲李身爲縣長,職務上對金酒公司產品出廠價格等事項,與收受徐男交付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構成犯罪。斥責他有負縣民殷殷託付,嚴重腐蝕人民對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廉潔性的信賴,且他犯後一再飾詞卸責,難認有何反省悔改之意,判刑7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