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100萬壓低金酒酒基售價 前縣長李沃士判7年半定讞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前排右二)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最高法院判刑7年6月定讞。(中報資料照片)

2011年擔任金門縣長的李沃士,收賄100萬元後,壓低縣營金酒公司酒基售價,讓廠商有利取得特定標案,案件爭訟逾9年,最高法院認定李收賄與縣長職務有對價關係,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全案確定,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李沃士從2009年起擔任金門縣第5屆縣長,而金酒公司是金門縣政府設立之事業機構,李沃士就金酒公司之重要人事、業務經營事項有決定權,而徐姓男子透過管道結識李沃士,在李競選金門縣第5屆縣長期間,陸續贊助競選經費。

經營白酒生意的徐男,在2011年間以「暑假帶小孩出國旅遊購物」的名義,交付100萬元賄賂給李沃士,李應其請託,利用縣長職權,干預金酒公司對於「高端白酒價格」的形成,對金酒公司董事長等評價委員施壓以壓低酒基售價。

檢方起訴後,一審將李判刑8年、二審改判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金門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李利用身爲金門縣縣長,職務上對金酒公司產品出廠價格等事項,行使相關備查權限之行爲,與收受徐男交付之100萬元賄賂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構成犯罪。

更一審指出李沃士身居金門縣縣長之要職,應深知金酒公司營運績效及獲利,乃縣府重要歲入來源,攸關縣民福祉至深且巨。其身爲縣長,對金酒公司未來經營策略及產品出廠價格等具有備查權限,理應爲金酒公司興利除弊,排除經營之不當干擾。

更一審斥責,李竟貪圖個人私利,罔顧縣民所託,收受徐交付100萬元賄賂,爲順行徐男之意,有負縣民之殷殷託付,嚴重腐蝕人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信賴,所爲甚非,犯後復一再飾詞圖以卸責,難認有何反省悔改之意,判刑7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