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 大法官:應立即失效

▲按照現行法規,若逾期繳納稅款,除了加徵滯納金利息外,滯納金部分也必須算利息。(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民衆遺贈稅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納稅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但滯納金要算利息屬「重複處罰」,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應立即失效。對此,財政部表示,將檢討現行法令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遺贈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尚無牴觸。

不過,解釋文進一步指出,雖滯納金和加徵滯納利息部分合乎憲法,但針對滯納金部分再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重複處罰」之疑慮,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對此,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相關單位;另外,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

據瞭解,這次釋憲案是由林姓民衆等6人,因繼承遺產近億元,因遲繳遺產稅贈與稅,被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數名當事人如數繳納後,認爲規定不合理,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