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應大法官釋憲 立院三讀欠稅滯納金不加計利息
大法官釋憲指出,「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前者合憲,但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份,屬違憲應立即失效。因此,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規費法中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利息規定,與遺贈稅法中的部份一同取消。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指出,要求繳交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但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份,大法官認爲滯納金是政府爲督促民衆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和憲法保護人民財產權相違背,屬違憲,應立即失效。
因此,財政部一併重新審查《遺贈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及《規費法》相關條文,將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刪除。
三讀條文也明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情事,導致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可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覈准者,免加徵滯納金。
據財政部統計,從2012年至2016年,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利息,總計2.8億元,換算每年影響金額約5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