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賄選案 二審仍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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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6年前競選連任時,她的競選幹部被控花40多萬元席開80桌,免費招待選民吃海鮮,高院維持新北地院判決,將她判刑4年半。
檢調進行賄選查緝,張女被發現涉嫌從2014年9月至11月間,花了40多萬元在林口、新莊等餐廳,辦10場、80桌免費餐會,招待選民吃海鮮大餐,張女在餐會進行中到場拜票,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檢方調查後,將張女的競選幹部呂文燦、林宥騰、林俊良與吳建民 起訴,而張晉婷也因檢察官認定她事先知情,並同意幹部辦理餐會,具有共同賄選的意思聯絡,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追究她的刑責。
張女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投票前她的民調結果都在安全當選名單內 ,沒必要以此方式增加違法風險;假設她爲了拉攏選民辦賄選餐會, 也應該要求幹部確認出席者有無該選區投票權,以免平白付餐費,但 何以出席名單有投票權的人寥寥可數?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認定,張女對於幹部用免費餐宴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爲事先知情,她並同意、容許,違反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判她當選無效,張女不服提起上訴,遭高院駁回定讞。
刑事部分,2017年底新北地院認爲張女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選罷法將她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