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規定

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覈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於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於刑事業務,在近三十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規定

一、概念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二、法條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強迫他人吸毒罪】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三、條文解讀

本條第二款是對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定罪處刑的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違揹他人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比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危害程度更大,因此本條規定了更重的刑罰,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第三款是對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從重處罰的規定。這裡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未成年人也正處於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不能認識或者不能正確認識毒品的危害性,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引誘、教唆或者欺騙而吸食毒品,並且未成年人正處在長身體時期,吸食、注射毒品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將帶來極大的危害,給他們正常學習生活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影響其成長成才,這在將來也可能會成爲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本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