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訴大戰開啓:愛立信與三星交叉許可糾紛愈演愈烈
2020年底全球知名的兩大通信巨頭愛立信和三星之間新一輪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陷入僵局。2020年12月,雙方分別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和武漢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對方發起訴訟,拉開了雙方全球互訴大戰的序幕。僅僅在過去短短兩個月內,雙方已經分別在美國、中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相互提起多起訴訟,種類涵蓋違約之訴、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之訴、專利侵權訴訟(包括337調查)等,而三星還針對愛立信的專利在美國啓動了無效程序。雙方交叉許可談判的基本情況如何?主要分歧是什麼?武漢訴訟和美國德州訴訟主要內容是什麼?禁訴令和反禁訴令的核心要點是什麼?雙方目前全球互訴態勢如何?本文將對上述內容進行逐一介紹。
作者 | 李偉蒙
編輯 | 布魯斯
在過去兩個月裡,專利領域最受各國廣泛關注的莫過於兩大通信巨頭愛立信和三星之間圍繞其新一輪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產生的系列糾紛。自從2020年12月,雙方分別選擇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和武漢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對方發起訴訟以來,雙方已經在美國、中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相互發起多起訴訟,涉及違約之訴、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之訴、專利侵權訴訟(包括337調查)等,而三星還針對愛立信的專利在美國啓動了無效程序。雙方全球互訴的戰火正在迅速擴大。而較之雙方之前的全球互訴,此輪較量中三星則動用了請求法院單方面裁判愛立信全球許可費率和尋求寬泛的禁訴令等新的訴訟策略,且出人意料地選擇了中國作爲主戰場;愛立信隨即以提起非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和尋求反干擾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作爲應對。雙方此輪的全球互訴將呈現更加錯綜複雜的局面。
愛立信與三星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總是伴隨着艱難而崎嶇的談判過程。作爲通信巨頭,兩家公司都研發生產大量通信產品並各自持有大量覆蓋2G、3G、4G和5G通信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因此早在2001年,雙方就簽訂了交叉許可協議,而此後每次協議的更新都是圍繞交叉許可進行談判的。也因交叉許可,雙方的談判更易面臨分歧,每一輪的談判都伴隨着全球互訴。
2006年,雙方在德國、愛爾蘭、英國和美國互相提起訴訟,後於2007年簽訂新的交叉許可協議;2012年雙方又相互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使用標準必要專利針對對方的4G相關通信產品提起337調查並請求排除令,同時也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利用標準必要專利發起侵權訴訟並尋求禁令救濟,雙方邊打邊談,直至2014年達成和解,簽訂新的交叉許可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英國高等法院對無線星球訴華爲案的一審判決中,原被告雙方列舉了若干可比許可協議,在一審法院的嚴格篩選下多被否定,最終其所採納的可比協議恰恰是三星與愛立信在2014年簽訂的許可協議,一審法院還特別對爲什麼採納該協議爲可比協議進行了解釋:“因爲當事人經濟實力相當,該協議是自由協商後簽訂的許可協議。雖然達成合意之前愛立信與三星之間有訴訟,但未表明這兩家公司的許可談判受到了訴訟的影響。”
2014年雙方簽訂的交叉許可協議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雙方從2020年初啓動新一輪的許可談判。從目前公開的雙方訴訟資料來看,雙方對此輪談判情況的描述似乎存在差異。愛立信在2020年12月11日遞交美國德州東區法院的起訴狀中明確描述雙方此輪談判從一開始就是交叉許可談判,在2020年春季的技術談判涵蓋了雙方的標準必要專利,2020年7月20日愛立信第一次提出的要約報價也針對的是雙方所持有全部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交叉許可,其報價爲 “平衡款項”,反映了雙方的相對銷售額以及愛立信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與三星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相比後的價值。愛立信指稱三星在2020年9月22日針對愛立信的報價提出反要約,但是反要約報價不合理的低。愛立信於2020年9月27日向三星發出仲裁提議,被三星拒絕。因此,在德州東區法院受理案件中,愛立信提出的爭議焦點主要是三星未在交叉許可談判中履行其FRAND許可義務。而武漢中院12月25日作出的行爲保全裁定書表述爲:“2020年1月,雙方就2014年許可協議到期後被申請人(愛立信)持有或控制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展開許可磋商。經過多次磋商,雙方未能就有關4G、5G標準必要專利達成許可協議,也未能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達成協議”,“本案中申請人(三星)系標準必要專利實施過程中的被許可方”“(本案)主要訴請爲請求法院判決確定被申請人(愛立信)及其子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對申請人通信產品的全球許可條件。”從文字表述來看,愛立信在德州東區法院的起訴書中描述的是全球交叉許可談判,愛立信與三星之間互爲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被許可方,愛立信發出的要約和提出的仲裁提議是在全面衡量雙方所持有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價值和相對銷售後計算所得的“平衡價款”,雙方談判破裂是因爲三星未誠信地積極談判,反報價不合理並拒絕愛立信的仲裁提議。從武漢中院的行爲保全裁定書的文字表述來看,其給人的印象似乎是,兩家公司進行的許可談判僅限於愛立信向三星進行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的單向許可、三星在談判中的身份爲純粹的被許可人,雙方談判的分歧僅僅限於對愛立信4G、5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價值無法達成合意。
三星爲什麼要在武漢的訴訟中刻意淡化自己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身份,對交叉許可談判隻字不提,只請求單方面裁判對方的許可費率?這一訴訟策略值得玩味。
談判桌上的意見分歧迅速轉變爲了法庭上的針鋒相對。
外界獲知的雙方之間開始訴訟大戰的第一個消息是2020年12月11日愛立信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提起了違約之訴。據悉,愛立信的核心訴求是請求德州東區法院判決確認三星在與愛立信進行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中未履行互惠許可義務和遵守其FRAND承諾,從而喪失了其作爲ETSI知識產權政策的第三方受益人要求愛立信履行其FRAND承諾的權利,以及確認愛立信已經履行了FRAND承諾、其報價符合FRAND原則。
愛立信在該起訴書中描述了雙方交叉許可談判的過程,並且強調愛立信向ETSI作出的FRAND許可承諾以“互惠”爲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其準備以FRAND條款和條件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但“條件是尋求獲得許可的一方同意互惠許可”。ETSI知識產權政策第6.1條明確規定,“上述[FRAND]承諾可在尋求獲得許可者同意互惠許可的條件下作出。”基於此,愛立信認爲,按照ETSI知識產權政策關於互惠條款的規定,如果同爲ETSI成員並作出FRAND許可承諾的三星在交叉許可談判中未履行FRAND許可義務則愛立信將不再對三星負擔提供FRAND許可的義務。
筆者獲悉,愛立信在提起德州之訴的當天即通知了三星相關訴訟情況,其起訴書也隨即爲德州東區法院公開。幾天之後,2020年12月17日,愛立信收到三星的郵件,才知曉三星已於2020年12月7日在武漢中院起訴愛立信。在2020年12月17日,三星給愛立信的郵件中並未提供關於武漢之訴的法律文件,愛立信也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三星在武漢之訴中提交的法律文件,直至2020年12月22日,愛立信才通過三星的郵件獲得其武漢之訴的起訴狀。
然而,此時的愛立信還不知道三星採取了另一系列行動:12月14日三星在武漢中院提出了行爲保全(禁訴令)申請,並向法院提交了暫緩送達申請,請求武漢法院暫緩向愛立信送達有關行爲保全(禁訴令)申請材料直至法院行爲保全(禁訴令)裁定生效之後;12月21日,三星又向武漢中院遞交《三星關於行爲保全申請的補充說明》承諾願意爲行爲保全申請提供擔保;12月23日,三星中國公司向武漢中院提交了5000萬人民幣的存款證明並同意由法院凍結該存款作爲行爲保全擔保。12月25日,武漢中院即作出行爲保全(禁訴令)決定。
正如一些外媒的報道,三星給愛立信送上的“聖誕大禮包”——禁訴令——讓雙方的訴訟戰局迅速升級。
據武漢中院禁訴令裁定內容,就案件所涉及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而言,在武漢中院案件審理期間至案件裁判生效時,愛立信及其關聯公司:(1)不得向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院、海關、行政執法機關或通過其他程序尋求針對三星及其關聯公司以及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三星通信產品的其他主體尋求臨時禁令、永久禁令或行政措施,已經提起的該類申請須立即撤回或中止,已經或可能獲得的該類救濟不得申請執行;(2)不得向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請求裁定許可條件或許可費,已經提出的該類訴訟請求須立即撤回或中止;(3)不得請求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院確認愛立信在談判中是否已經履行了FRAND許可義務,已經提出的該類訴訟請求須立即撤回或中止;(4)不得向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院請求反禁訴令,已經提起的該類請求須立即撤回或中止。
武漢中院對三星訴愛立信案頒佈的禁訴令以其覆蓋範圍之廣、限制行爲之嚴苛迅速在全球範圍內引起各方關注。
該禁訴令覆蓋的主體包括案件的被告愛立信瑞典公司及愛立信所有的關聯公司;“保護”的不僅是案件原告三星韓國總部、三星中國、三星中國武漢分公司,還包括所有制造、銷售、進口三星產品的公司。此外,該禁訴令覆蓋的地域範圍包括外國法院、中國其他法院及海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主要針對的是ITC);其禁止的行爲種類包括不得尋求禁令救濟、不得請求裁判愛立信的許可費率,不得請求確定愛立信是否履行FRAND義務,及不得尋求反禁訴令。
基於此,有外媒將武漢中院的這一禁訴令描述爲“一步到位”,系融“禁訴令”和“反反禁訴令”於一體的“四重禁訴令”(fourfold anti-suit injunction)。
愛立信認爲,武漢中院禁訴令顯然與德州東區法院受理的訴訟產生了衝突,鑑於其緊迫性及利害關係,愛立信於12月28日向美國德州東區法院申請臨時限制令(TRO),當天德州東區法院批准了該臨時限制令申請。TRO的主要內容是禁止三星及其關聯公司尋求和申請執行禁訴令(包括但不限於武漢中院禁訴令)以阻礙愛立信及其關聯公司推進德州東區法院審理已經受理的案件或阻礙愛立信及其關聯公司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措施維護其美國專利權。
據美國有關訴訟制度規定,TRO效力只有14天。因此,愛立信請求德州東區法院頒發臨時禁令。德州東區法院在TRO中爲審議愛立信的臨時禁令請求確定了時間安排:三星須於美國中部時間2021年1月1日下午5:00之前遞交反對意見;愛立信須於美國中部時間2021年1月5日下午5:00之前遞交答辯書;臨時禁令庭審於2021年1月7日舉行。
在聽取雙方的口頭辯論和法庭之友陳述後,2021年1月11日,德州東區法院批准了愛立信的臨時禁令申請。
德州東區法院認爲:(1)其受理案件所審理的法律問題與武漢法院受理案件審理的法律問題並不相同,而強制執行武漢中院禁訴令將使其無法行使對受理案件的管轄權;(2)繼續執行武漢中院禁訴令將不公平的剝奪愛立信根據美國法律有權主張的訴權,在未經聽證的情況下愛立信就被禁止依據美國法律行使其與美國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有關的正當訴訟權利和請求救濟的權利,使愛立信面臨不公正的困難。德州東區法院強調其無意介入中國法律或民事訴訟事項,頒發臨時禁令的目的是爲了確保其受理的案件不受干擾地繼續進行,故而該臨時禁令不要求三星撤回其向武漢中院提交的禁訴令申請,亦不會阻止三星參加中國訴訟或要求三星立即將中國訴訟文件送交愛立信。
該“反禁訴令”被賦予了一個新稱謂——“反干擾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反干擾令”責令德州之訴中的三被告(三星韓國總部、三星電子美國公司、三星研究美國公司)在美國案件作出最終判決之前:(1)不得在中國訴訟中採取任何干擾法院審理愛立信或三星是否履行或違反FRAND義務案件的管轄權;(2)不得在中國訴訟中採取任何行動剝奪愛立信或其所有母公司、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向美國聯邦法院、海關或行政機構主張其全部美國專利權的權利;(3)如果愛立信因禁訴令的執行而被罰款或承擔其他懲罰措施,無論該執行是因三星請求還是武漢法院依職權進行,三星須承擔連帶或單獨賠償愛立信所受損失。
針對德州東區法院頒發的反干擾令,1月15日,三星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1月26日,三星提起加快上訴審的動議。1月27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加快上訴審動議,並要求三星在2月22日前提交上訴案件的庭審意見。
就武漢之訴,2020年12月30日,愛立信向武漢法院遞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和禁訴令複議申請。2021年1月29日,武漢中院對禁訴令複議進行了聽證。
在武漢中院和美國德州東區法院之外,愛立信與三星也陸續在其他司法轄區和ITC展開了較量。
2021年1月1日,愛立信對其在德州東區法院的起訴書進行了修訂增補,增加了請求確認8件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的訴訟請求,但不要求禁令救濟;同日,愛立信還在德州東區法院另案起訴三星侵犯其4項非標準必要專利。1月4日,愛立信在ITC用4件非標準必要專利針對三星提起337調查並尋求排除令。同日,愛立信還在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慕尼黑地區法院和曼海姆地區法院使用非標準必要專利提起4件專利侵權訴訟,在比利時和荷蘭也用非標準必要專利分別發起2件專利侵權訴訟。三星則於1月7日也用4項非標準必要專利起訴愛立信,並尋求排除令,禁止愛立信的4G、5G基站產品進入美國市場。1月15日愛立信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用6件非標準必要專利發起侵權訴訟,還用其中4件同時在ITC提起337調查並尋求排除令。1月22日,三星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宣告愛立信的2件專利無效,1月29日又請求宣告愛立信的4件專利無效,據悉在這6件專利均涉及愛立信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2月4日,三星在德州東區法院用6件非標準必要專利提起侵權訴訟,並用其中的4件在ITC申請337調查並尋求排除令。
就目前的案件數量上看,愛立信發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數量多於三星,但受武漢中院禁訴令限制,目前其專利侵權訴訟主要侷限於用非標準必要專利發起的訴訟,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則也小心翼翼地避開了禁令救濟訴訟請求。另一方的三星不受禁訴令的限制,且擁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或在後續訴訟行動中用標準必要專利起訴愛立信。另外,三星對愛立信專利提起的無效程序已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可以預見不久將會涌現更多無效案件。
就目前愛立信與三星之間的全球互訴案件來看,最基礎最重要的兩案還是2020年12月7日三星在武漢中院提起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之訴和2020年12月11日愛立信在德州東區法院提起的FRAND許可義務違約之訴。對比分析兩個訴訟,有諸多值得關注的細節。
訴訟主體
德州東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共同原告爲愛立信公司(愛立信瑞典總部)和愛立信有限公司(愛立信美國公司),共同被告爲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三星韓國總部)、三星電子美國公司和三星研究美國公司。從愛立信在德州東區法院的起訴狀看,該案中的各原告和被告均爲從事蜂窩標準、蜂窩網絡基礎設施以及相關移動設備研發工作的主體,並有多位員工參加標準化工作和參與相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德州東區法院1月11日頒發的反干擾令也只限於對該案中三個共同被告相關行爲的約束。
在武漢中院受理的案件中,共同原告爲三星韓國總部、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三星中國公司)和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三星中國武漢分公司),被告僅爲愛立信瑞典總部。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中看不到三星中國公司,特別是三星中國武漢分公司參加標準化工作和參與相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的痕跡。另外,雖然三星在武漢中院只起訴了愛立信瑞典總部,但卻請求裁判愛立信及其子公司持有和控制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其訴訟請求範圍覆蓋到了案外的其他主體,包括持有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的愛立信美國公司、愛立信中國公司等。而且武漢中院2020年12月25日的禁訴令裁定也對愛立信及其關聯公司一併給予行爲限制。據悉,愛立信因此多次請求追加受武漢中院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之訴和武漢中院禁訴令影響的愛立信中國公司作爲本案的共同被告,但被武漢中院所拒絕。
訴訟管轄
愛立信在德州東區法院的起訴書中詳細闡述了德州東區法院對案件的管轄連結點:(1)三星在德克薩斯州有持續和成體系的業務聯繫,三星美國電子公司和三星美國研究公司在德克薩斯州有辦事處負責有關移動設備產品和蜂窩標準、蜂窩網絡基礎設備專利技術的研發工作;(2)愛立信美國總部在德州東區;(3)雙方在德州東區進行了此輪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活動。對三星和愛立信而言,美國既同爲雙方最大的市場,又是雙方專利佈局的重點區域,雙方也多次在美國進行有關許可談判。
而三星把此輪全球互訴的主戰場放在了中國武漢。據瞭解,雙方從未在中國進行過相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國也不會成爲雙方的合同簽訂地。而就專利實施地而言,三星在中國的主要研發中心在北京和南京;三星在中國的最後一家手機制造工廠已經於2019年關閉;三星未在中國市場銷售其通信基站設備,其智能手機銷售市場佔比也日趨降低,其智能手機僅佔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的1%。三星與武漢的唯一連結點就是三星中國武漢分公司,而該分公司作爲非獨立法人,其經營範圍僅爲在總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業務聯絡。因此,有觀點稱,武漢不是涉案專利產品研發地、製造地。即便三星在武漢有手機產品銷售,該市場也僅爲三星在中國衆多銷售市場中的一個,且,鑑於三星手機在中國智能手機市場的全部份額僅爲1%,來自武漢這一區域市場的銷售額是否會足以對雙方之間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的許可費產生有意義的貢獻,從而是否足以構成三星在武漢中院提起訴訟的管轄連結點,也要打上一個問號。
交叉許可談判與單邊裁判費率
在德州東區法院的訴訟中,愛立信強調雙方進行的是交叉許可談判,雙方作爲擁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並向ETSI作出過FRAND許可承諾的專利權人都負擔有FRAND許可談判義務,因此愛立信請求德州東區法院對三星和愛立信在談判中是否履行了FRAND許可義務進行確定。
相反,三星在武漢中院的訴訟中卻似乎有意地掩蓋了雙方交叉許可談判的事實。三星向武漢中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單邊裁判愛立信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費率,相應的禁訴令申請也是僅僅限制愛立信一方行使其相關訴權;從武漢中院公佈的禁訴令裁定來看,似乎也確實將雙方的談判歸爲愛立信向三星提出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單向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交叉許可談判,同樣是請求法院裁判許可費率,在2016年華爲向美國加州北區法院對三星發起的訴訟中請求裁判的是雙方交叉許可費率,而在2018年深圳中院對華爲訴三星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的判決中也是同時分析雙方的專利實力來判斷雙方的許可報價是否符合FRAND。衆所周知,在交叉許可談判中,許可費率最終取決於雙方所持有的專利組合價值和相關專利產品銷量的權衡計算,因此在雙方經過充分談判但仍無法就許可費達成共識時,請求仲裁機構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雙方的許可費率進行裁判是合情合理的。既然單邊裁判某一方的專利許可費並不能確定雙方交叉許可協議的費率,那麼本案中,三星僅請求武漢中院單邊裁判愛立信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費率的合理性依據和真實目的就值得推敲了。
禁訴令與反干擾令
在武漢中院頒佈的禁訴令裁定中,強調武漢中院受理案件在先,並認爲愛立信在其他任何法院通過標準必要專利侵權之訴尋求禁令救濟或請求裁判FRAND許可費率、請求確認愛立信是否履行FRAND許可義務的訴訟都會妨礙其對受理案件的審理,其裁定的行爲保全事項是真正的“禁訴令”——禁止愛立信在武漢中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法院乃至海關和行政機構行使訴權。
與之相反,德州東區法院則反覆強調“兩個法院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不同的”,“本院必須以兩訴訟不受干擾地繼續進行爲目標採取行動”,“本院無意介入中國法律或民事訴訟事項,而僅僅是爲了維護本院對合法受理的訴訟事由的管轄權”,所以德州東區法院將其頒佈的臨時禁令命名爲“反干擾令”——以避免對已受理案件審理產生干擾爲目標的禁令。
就目前而言,雖然雙方相互在多個司法轄區發起了訴訟,但是這些訴訟對雙方的影響和雙方目前面臨的現實損失和潛在損害並不可同日而語。對專利權人而言,其專利權的兩大核心權能即是就其專利進行許可並收取專利費以及在專利被侵權時獲得充分的權利救濟。雖然愛立信與三星進行的是交叉許可談判,但從過往雙方簽訂的交叉許可協議來看,兩相權衡後主要是三星向愛立信支付許可費差額。由於雙方2014年的交叉許可協議已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從2021年開始,愛立信每季度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收入都可能會因爲無法收取到專利許可費而減少,這其中還不包括愛立信爲應對訴訟糾紛而受到的損失。另外,由於許可協議到期,三星未經許可繼續使用愛立信的相關專利已經構成專利侵權,但是因爲武漢中院禁訴令的存在,愛立信及其關聯公司卻不能就其當下最具有價值的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尋求禁令救濟,這極大限制了愛立信可用以反制三星的舉措。另一方面,愛立信認爲,就目前而言,武漢中院禁訴令中所謂“阻斷申請人(三星)產品的銷售並可能導致申請人(三星)市場份額不可逆轉的萎縮”等“難以彌補的損害”並沒有實際出現,相反,三星作爲交叉許可談判中同樣握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卻仍然享有對自己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自由定價和使用自己的標準必要專利發起侵權訴訟並尋求禁令救濟的權利。圍繞標準必要專利展開的訴訟從來都不是以訴訟本身爲目標,而是服務於相關許可談判的。也許正如德州東區法院所述:“執行禁訴令不僅會阻礙愛立信提出合法訴訟事由的能力,而且在將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給三星和其他公司使用時,也將不公平且必然地將愛立信置於較弱地談判地位。愛立信認爲這是三星尋求禁訴令背後的真正動機。對此,本院並不反對。”“本院、武漢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及其他機構所處理的爭議應根據案情解決,而不應該基於通過訴訟花招獲得的不公平經濟優勢。”
在過去的2020年,全球範圍內圍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產生的法律糾紛已越來越多地涉及跨多個司法轄區的平行訴訟案件,不同類型關聯案件之間的重疊、衝突問題日趨嚴重,禁訴令、反禁訴令甚至反反禁訴令也愈演愈烈。愛立信與三星之間的全球互訴不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全球混戰中的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隨着雙方全球互訴案件的逐漸展開,雙方互訴案或將出現契機,推動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各方關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背後所隱藏的各種利益糾葛,並重新反思採用何種司法政策才能真正引導有關市場主體以誠信談判爲宗旨,最大限度消除雙方的分歧,維繫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促進產業與技術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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