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業建言暢通“募投管退”循環!完善退出機制,加快設立S基金……

編者按:“科創板八條”出臺已經滿月,在當前經濟轉型的重要節點下,證券公司助力科創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久久爲功。爲此,本報推出“‘科創板八條’滿月之券商佈局進行時”系列,報道券商對新政策的思考及戰略佈局。

近年來,暢通“募投管退”循環成爲激活新質生產力的關鍵。

如何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近日,多位券商私募股權投資人士在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提出建言。

在募資端,業內建議優化募資環境,拓寬資金來源,簡化私募基金設立和備案流程。在退出端,業內建議完善退出機制,鼓勵併購重組,加快設立S基金。在考覈機制方面,多位業界人士建言,希望建立合理化的國資創投機構的評價體系與容錯機制。更有業內人士表示,希望未來券商股權投資在規則上可以進一步與一般私募股權基金趨同。

業內呼籲優化募資環境

在募資端,多位券商股權投資人士的建議包括優化募資環境,拓寬資金來源,簡化私募基金設立和備案流程,着重解決各地資金網格化問題等。

東興投資相關人士建議,優化募資環境,拓寬資金來源。鼓勵養老金、保險資金、社會公益基金等長期資金通過專業機構參與創投領域,放寬這些資金的投資限制,增加創投市場的資金來源穩定性;增加優惠稅收相關政策,以提高投資者積極性;加大政府引導基金的支持力度,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國家戰略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等關鍵領域。

國海創新資本相關人士建議,簡化私募基金的設立和備案流程,鼓勵長期資本和機構投資者參與,提供稅收優惠等激勵措施。

興證資本相關人士認爲,國有和財政資金應給予股權投資基金更大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着重解決各地資金網格化問題。建議各地放鬆國有和財政資金對基金返投倍數和註冊地的限制,打破限制資金跨區域流動的枷鎖,推動股權投資基金儘快完成基金募集和募資設立;對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投基金,建議提高各地省市資金的出資比例,爲創投基金按下加速鍵,有效助力新質生產力優質企業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

退出機制有待完善,S基金呼聲高

在退出端,業內人士的建議包括完善退出機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併購重組,加快設立S基金等。

東興投資相關人士提到,繼續完善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爲項目退出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渠道。特別是要推動科創板等板塊的創新發展,吸引更多優質科技企業在國內上市。同時,簡化併購重組審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加強回購與清算機制,完善創投項目回購和清算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投資失敗的項目,應允許投資機構通過合理方式及時止損並退出。

國海創新資本相關人士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進一步優化和暢通IPO、併購、股權轉讓等退出渠道,簡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第二,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企業併購重組;第三,支持S基金(Secondary Fund,二手份額轉讓基金)市場發展,爲私募股權二級市場提供流動性,增加退出渠道。

興證資本相關人士也就S基金提出類似建議。他還表示,可考慮採取差別性的政策對待市場化基金和產業引導基金退出,對產業引導基金退出可通過財政出資一定比例成立期限更長的擔保基金或母基金等接手已投項目。

此外,國海創新資本相關人士還建議,提供更加明確和穩定的政策預期,減少市場不確定性,增強投資者信心,從而爲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資本環境。

建立國資創投機構容錯機制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多位業界人士建言,希望建立合理化的國資創投機構的評價體系與容錯機制。

前述興證資本相關人士建議,對於創投基金應落實差異化監管,應按照基金的整體盈虧和對該地區的綜合效益考覈而非追溯單個項目的盈虧,合理的評價體系和容錯機制更有利於創投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和良性循環,從而切實加大對新質生產力的支持。

山證創新相關人士提到,建議針對《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條、第四條,儘快出臺關於改革完善基金考覈、容錯免責機制,健全績效評價制度以及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資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和盡職合規責任豁免機制。探索對國資創業投資機構按照整個基金生命週期進行考覈方面的落實細則,細化具體的考覈、容錯免責機制,釐清可以免責、減輕的具體情形,進一步釋放創業投資基金的活力。

國海創新資本相關人士也有類似看法,稱針對國有投資機構,應完善適當長期視角的容錯考覈機制。

期盼券商股權投資規則與一般私募股權基金趨同

有券商資深投行人士談到,雖然券商股權投資具有券商投行和投研相關的資源優勢,但由於券商股權投資同時受中證協和中基協相關監管要求,在投資者門檻、募集資金規模、收益分配和業績報酬等方面受到的行業監管比一般私募股權基金要嚴格和複雜,受到的制約更多,在市場競爭中不具備優勢。

該人士表示,2023年3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對券商私募基金的擴募和投資集中度限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寬。“從新規來看,券商私募基金在監管規則、募集設立與投資運作等方面較之過去的規定有一定程度的鬆綁與趨同性,但是仍然在很多地方具有諸多特殊之處。希望未來監管對於券商股權投資在規則上可以進一步與一般私募股權基金趨同。”

責編:王璐璐

校對:王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