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海巡執法「大膽用槍」 海巡器械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翻攝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爲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等情形,並且危急海巡機關人員的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此外,三讀條文還增訂,明確用砲的認定權責長官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

爲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力,行政院3月30日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0日完成初審,今日完成三讀。

修正條文重點包含將得使用「刀或槍」,給爲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若遇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修正條文增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爲輔助工具。

考量海巡機關人員實施之強制措施也包含拘提、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如遭遇抗拒或脫逃時,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修正條文也一併納入規定;另外,三讀條文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遇犯罪嫌疑人或行爲人有特定情形,而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考量當前臺灣社會及國際區域環境狀況已今非昔比,對於海岸巡防機關之器械使用不合時宜處,在本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三讀通過後,預期將更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此外,新設置調查機制,將能夠更公正、客觀,有助於釐清事實。